- 三張罰單劍指合規!太平洋證券分公司被暫停新開證券賬戶1年,85后總經理夢碎
- 2020年05月28日來源:證券時報
提要:太平洋證券公告稱,收到來自云南證監局的罰單。公司被要求改正違規問題并在7月30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同時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對全部分支機構進行合規檢查,并在18個月內提交檢查和整改報告。
理財產品暴雷暴露太平洋分支機構合規亂象問題。
近日,太平洋證券公告稱,收到來自云南證監局的罰單。公司被要求改正違規問題并在7月30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同時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對全部分支機構進行合規檢查,并在18個月內提交檢查和整改報告。
此次緣起內蒙古分公司原總經理宋長達長年違規銷售其私開投資公司的理財產品,隨后兌付危機爆發,投資者維權。
宋長達行為是否屬于“承包”營業部尚未有定論。近年來監管層始終明確,券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但業內人士表示,“承包”行為相對隱蔽,除非爆發風險事件或被舉報,否則不易查出。
85后分公司總經理發財夢碎,5月三張罰單劍指太平洋合規
繼分公司被罰以后,總部也被處罰。
近日,太平洋表示,收到云南證監局《關于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證監局發現太平洋證券對內蒙古分公司的管理存在六大問題,決定采取兩項行政監管措施:
一是責令太平洋證券對上述問題限期改正,并于7也30日前向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二是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太平洋證券應當對全部分支機構進行合規檢查,自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18個月內向證監局提交檢查和整改報告。
太平洋證券分支機構合規亂象,在2019年因一款理財產品違規銷售而被曝光。
據內蒙古晨報報道,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從2016年開始長年銷售赤峰聚鑫投資的理財產品,宣傳“委托理財一年期固定收益率8.1%,六個月固定收益率6.9%,三個月固定收益率為5.4%,不計復利。”有投資者受吸引后與分公司業務員簽下《委托代理理財協議書》,上面蓋有赤峰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的印章。2019年該理財產品在兌付本金和利息時開始出現問題。隨著2019年11月分公司原總經理宋長達自首,兌付危機徹底爆發。
赤峰市公安局2019年12月對宋長達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并對宋長達刑事拘留。
今年5月9日內蒙古證監局公告,宋長達在擔任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實際控制并經營赤峰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后果嚴重,影響惡劣。認定宋長達為不適當人選,在該決定書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1988年生人的宋長達,可能在更早之前就已醞釀通過利用營業部資源為其“副業”發財。根據券商中國記者查閱,證券業協會信息顯示,宋長達在太平洋證券的登記日期從2014年11月開始,而內蒙古證監局披露宋長達實際控制并經營的赤峰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天眼查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與宋長達進入太平洋證券同年。隨后宋長達在2016年開始擔任內蒙古分公司總經理,也就是那年開始違規銷售“自家”理財產品。
5月初,監管層還處罰內蒙古分公司,要求在5月31日之前改正問題亂象,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同時對分公司采取責令暫停新開證券賬戶1年的行政監管措施,暫停期間分公司不得新增經紀業務客戶。
對此,太平洋證券表示,內蒙古分公司2019年度營業收入占公司總收入的0.46%。
截至目前,相關投資者繼續在社交媒體上維權,尚未拿回投資款,與太平洋證券公司仍處在矛盾中。
“承包”營業部現象屢禁不止
分公司作為總部聯系各營業網點之間的中間樞紐,在券商中占據關鍵位置,上述案例中內蒙古分公司總經理出現嚴重違規問題,暴露出太平洋證券的管理漏洞。
在前述云南證監局對太平洋證券出具的罰單中,監管層認為公司違反了包含《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在內的多個規定。其中,第二十七條具體是指,“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深圳一名券商營業部老總向券商中國記者解釋,業內確有存在“承包”營業部現象。“據我所知,有私募‘承包’營業部,跟券商分成傭金收入。往年情況更多,當時監管還管得不夠嚴。”
他解釋,券商愿意合作主要是因為交易量能提升,擴大業務規模。“這種現象主要出現在小券商,公司也會派合規人員到營業部現場。”
“承包”營業部的機構有多種,比如有私募、配資公司、大宗資金方。更有券商營業部場所的隔壁就是營業部負責人關聯的私募公司。
“‘承包’營業部肯定不合規,但沒有人查,除非發生風險事件或者被人舉報,這種合作才會被曝光。”上述深圳營業部人士表示。
早在2013年,證監會明確表態券商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機構合作。稱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被其他機構和個人承包,容易導致其管理失控,分支機構甚至可能成為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平臺,這種情形曾是國內券商出現重大風險的原因之一。對于此類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嚴厲處理,絕不姑息。
前述深圳一名券商營業部老總表示,近年來在強監管下,分支機構合規管理普遍做到位,“營業部合規現在也已經非常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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