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獐子島收關注函 要求說明是否擬對相關定期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
- 2020年06月24日來源:中國證券報
提要:獐子島6月24日晚公告稱,公司收到深交所關注函,要求公司說明是否擬對相關定期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等情況。
獐子島6月24日晚公告稱,公司收到深交所關注函,要求公司說明是否擬對相關定期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等情況。
當日,獐子島披露《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因公司2016年和2017年年度報告、《秋測結果公告》《年終盤點公告》《核銷公告》存在虛假記載以及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等事項,被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獐子島因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結轉成本時所記載的捕撈區域與捕撈船只實際作業區域存在明顯出入,導致公司2016年度虛增利潤1.31億元、2017年度虛減利潤2.79億元。對此,深交所要求獐子島說明是否擬對2016年、2017年相關定期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
此外,獐子島2018年、2019年年度財務報告均被年審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所涉事項均包括無法判斷證監會立案調查結果對公司財務報表的影響程度、無法確定對獐子島漁業集團韓國有限公司長期資產需要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
對此,深交所要求獐子島補充說明,公司2018年、2019年是否存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述結轉成本時所記載的捕撈區域與捕撈船只實際作業區域存在明顯出入的情況,相關成本結轉是否合規,并說明公司是否需對2018年、2019年相關定期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明確說明證監會立案調查結果及上述資產減值事項對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財務報表的影響,是否會導致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負的情形。
深交所還要求獐子島結合《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司定期報告虛假記載認定,以及公司2015年至2019年財務指標情況,說明公司是否存在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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