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證券因普爾頓環保項目收證監會警示函 今年以來承銷保薦業務顆粒無收
- 2020年07月10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近日,證監會公示了對南京證券出具的警示函,因南京證券在普爾頓環保項目執業過程中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等方面不符合要求。
近日,證監會公示了對南京證券出具的警示函,因南京證券在普爾頓環保項目執業過程中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等方面不符合要求。
據悉,南京證券作為普爾頓環保主辦券商,證監會對南京證券的執業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南京證券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在對普爾頓環保固定資產盡職調查過程中,未就固定資產及折舊等相關情況詢問普爾頓環保會計人員;未實施詢問普爾頓環保稅務負責人的盡職調查工作,對發生在盡職調查期間的普爾頓環保固定資產補繳增值稅的情況未能及時發現。
在普爾頓環保應收類、應付類款項的盡職調查過程中,南京證券未訪談普爾頓環保的客戶和供應商,對于2014年的各類款項,未取得并核對會計師審計詢證函回函,抽查的2014年度應收、應付類款項的客戶數量及金額比例均不高。
此外,南京證券在核實股東股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時,未詢問公司會計人員,對實物出資情況未詢問資產評估機構;在普爾頓環保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報、面臨終止掛牌風險期間,南京證券持續督導工作的有效性不高,未能督促普爾頓環保及時披露2016年年報、處置終止掛牌風險。
在普爾頓環保被終止掛牌后,南京證券未能派員參加普爾頓環保審議《關于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及投資者保護措施的議案》等重要議案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未能有效督促普爾頓環保做好投資者(股東)溝通工作。
證監會認為,上述情形不符合相關業務規則對主辦券商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的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南京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此前,2019年10月,南京證券發布公告稱,分別收到上交所和深交所下發的《紀律處分意向書》,被暫停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權限3個月。
僅就投行業務來看,2020年南京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顆粒無收。根據同花順iFinD數據,此前的2019年,南京證券為科創板IPO企業南微醫學提供承銷保薦服務,2018年與華泰聯合證券為江蘇新能聯合保薦。2018年以來,南京證券承銷與保薦獲得的總收入為9937.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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