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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計師核查“華微電子資金真相”遲到兩月 原股東要求“當庭對質”
          • 2020年03月20日來源:中國經營報社

          提要:上海,一項涉及華微電子董事長夏增文、實控人曾濤、控股股東上海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等股權糾紛的訴訟

          本報記者 郝成 北京報道

          上海,一項涉及華微電子(600360.SH)董事長夏增文、實控人曾濤、控股股東上海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鵬盛”)等股權糾紛的訴訟,在第三次開庭后,上海鵬盛原股東王宇峰申請與夏增文等人“當庭對質”,以期還原真相。與此同時,針對華微電子相關賬目的會計師核查結果,也已經遲到了2個多月。

          早前,王宇峰指責華微電子存在MBO情形、且相關資金來自夏增文掌控的華微電子及其關聯方。經媒體報道后,華微電子曾兩度公告否認。2019年11月,上交所下發監管工作函,要求通過會計師核查,來查明“股權轉讓款是否實際來源于上市公司”等問題,會計師承諾將在一個月內發表核查意見。

          《中國經營報》了解到,上述公告后,王宇峰向會計師寄送了相關資料,以表示愿意配合核查,同時力證資金等問題真實存在。截至發稿,華微電子等當事方未做更多回應。

          核查意見遲到

          根據公告,華微電子于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上交所下發的《關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媒體報道事項的監管工作函》。該函要求會計師核查“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與公司業務、資金往來情況,核實并評估公司資金的流向及安全性,上述股權轉讓款是否實際來源于上市公司,明確是否存在股東方資金占用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情形,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上述股權轉讓”則指王宇峰等老股東與華微電子實控人曾濤等人之間股權轉讓,目前多方股權經濟糾紛由最高院指定上海一中院管轄審理中。

          華微電子于2019年12月19日公告稱,相關會計師務所會計師已開始核查工作,“會計師承諾將在一個月內發表核查意見,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但截至發稿,華微電子并未披露核查意見。王宇峰方面則表示,其在上述公告后,即向會計師寄送相關材料,對華微電子及相關關聯公司資金往來等問題進行反映,并表示愿意積極配合會計師核查。“但到現在為止,會計師方面并未主動找我。”王宇峰稱。

          早前,王宇峰曾提交材料指出,相關資金路徑中,多筆資金均曾流經上海奔賽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奔賽”,現已更名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股東為陳笑蕊、蔣和平,公開信息顯示,陳笑蕊在2014年系華微電子財務,蔣和平在2013年系華微電子整流事業部經理。

          但華微電子在上述公告時稱,“經公司全體董監高核查,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實際控制人與上海奔賽無關聯關系,不存在股東方資金占用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情形。公司與上海奔賽、上海鵬盛與上海奔賽確有業務往來,但不存在控股股東資金占用,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情況。”

          公告中,也進一步講述了“業務往來”:華微電子及控股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至 7 月轉款 5.37 億元,陸續向上海奔賽支付業務合作范圍內的軟、硬件購銷代理應付業務款。“2015 年 7 月,公司發現上海奔賽與上海鵬盛存在資金往來情況后,公司立即通知上海奔賽終止上述業務合作。上海奔賽于 2015 年 7 月至 11 月退還公司業務款 5.37 億元。”

          記者注意到,在寄送給會計師的相關材料中,王宇峰提及其與曾濤上海股權糾紛案中一份證據——2019年5月29日開庭中,上海奔賽當庭提供證據,證明2014年11月6日、7日支付到深圳宥辰實業有限公司的3000萬,備注用途為“借款”的資金,系受曾濤委托,支付給王宇峰的股權轉讓款。

          “如果說上海奔賽與華微電子實際控制人曾濤沒有關聯關系、不存在利益輸送,請問這筆3000萬資金款項代表什么意思?如何解釋?上海奔賽與華微電子到底是如何合作的?”王宇峰在寄送會計師的材料中反問道。

          從雙方公開表達來看,資金流向真實存在,但對于其用途緣由的解釋則完全不同:華微電子稱這些錢是業務往來款,而王宇峰則指其系用于股權轉讓、償還債務等挪用侵占上市公司資金,且從時間點、金額來看,與其所指基本對應一致。

          截至發稿,華微電子未公告會計師核查結果,參照公告內容,這一結果已經遲到兩個多月。記者注意到,2月29日時,華微電子曾作出公告,稱其控股股東上海鵬盛減持約1.97%。

          要求“當庭對質”

          在近期上海一中院開庭中,王宇峰稱上述3000萬支付背后,其實是股權交易一攬子約定的一部分。但基于對夏增文的信任,王宇峰先行移交了公司管理權及股權等。對這一重大情形,近日王宇峰方面向法庭提出申請,希望就此進行當庭當面安對質。

          從現有信息看,矛盾深埋于股權轉讓環節。而上海一中院開庭中,王宇峰回憶,矛盾正式爆發則在2015年年初,彼時,夏增文安排的王曉林(華微電子董秘、財務總監)、陳笑蕊和曾濤等已接收了上海鵬盛的管理權、經營權和全部資產,在轉讓天津華漢股權給曾濤后,1月16日承諾向員工支付借款752萬元本金及利息,但1月23日,曾濤一方否定了早前約定。同時,也拒絕履行承諾歸還相關公司1300貸款本息等其他約定事項。

          庭上,王宇峰方提出,被告方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情形:王宇峰的戶籍、經營地均在上海市,而控制在曾濤手里的上海鵬盛卻在2015年8月14日到吉林市公安局以王宇峰涉嫌職務侵占為由報案,吉林市公安局當日予以受理并立即開始調查,于2015年11月5日正式立案。直到2020年1月6日在上海一中院開庭,王宇峰才看到了這份立案通知書。

          歷時5年未結案,且刑事立案兩年未能移交審查起訴,本應依照程序規定撤案,但至今懸而未決,王宇峰方當庭指責稱。而被告方則要求法院將該案移交吉林公安。

          2020年1月6日上海一中院開庭中,雙方確定的三大爭議焦點分別為:股權交易方案對價的確定和股權交易的事實和依據;被告辯解陳祖芳所持天津華漢33%股權系為上海鵬盛代持是否成立;被告所訴當前民事糾紛案,是否應移交合并到吉林警方刑案中。

          值得說明的是,對于陳祖芳代持之說,上海鵬盛辯解:“陳祖芳所持天津華漢33%股權系替上海鵬盛代持,曾濤受讓該股權后系替上海鵬盛繼續代持,故曾濤無需支付股權轉讓款”。天眼查資料顯示,目前,華微電子最大股東是持股23.51%的上海鵬盛;而上海盛鵬最大股東是持股23.39%的天津華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華漢”);曾濤在天津華漢持股55%。

          而在2014年12月之前,上海鵬盛的股東為:天津華漢占股56.14%;王宇峰,占股24.53%;王慶志,占股19.33%。而天津華漢則有兩名股東:梁志勇,占股67%;陳祖芳,占股33%。

          從2014年11月~2015年8月,王宇峰、王慶志、陳祖芳、梁志勇等全部老股東持有的股權,陸續向曾濤、陳笑蕊、陶文波轉移。2015年5月期間,上海鵬盛以認繳出資的方式增資近1倍,新進兩名吉林股東李成久、閆兆奎,但這一股權變動過程彼時未見公告。

          這一未公告的增資,被老股東王慶志等發現,并于2015年7月訴訟至上海市一中院。王宇峰在給會計師的材料中也詳細提及鵬盛科技2015年3月20日的變造股東會議等文件細節,及引發的夏增文道歉、認錯、和解協議等情節;對于早前報道的3.443問題,材料中則詳列了途徑企業賬戶等信息。

          曾濤、陳笑蕊、李成久等人均有在華微電子工作背景,而王宇峰早前指明,他根本不認識曾濤,也從未與曾濤談過股權轉讓事宜。與他對接并實際受讓股權的正是董事長夏增文,而曾濤等人系替夏增文等人代持,且曾濤等人并無相應經濟實力和管理經驗,其用于收購股權的3.443億元,實際也由夏增文安排,從吉林華微電子出發,經由北京、上海、青島多家企業后,進入上海奔賽,再轉給曾濤等人,用于收購上海鵬盛股權。因此上述股權轉讓屬于典型MBO情形。

          對于公告中所稱“2018年上海鵬盛實現銷售收入160096.17萬元,凈利潤9309.91萬元……”,作為原股東,王宇峰稱上海鵬盛2018年實際銷售收入100余萬,凈利潤為-5500余萬元。他認為這一事實,只需簡單查看上海鵬盛的合同發票納稅等財務資料即可一目了然。

          寄送會計師材料中,王宇峰還提及2019年4月4日的配股行為前資金動向,稱夏增文掌控的華微電子以2.03億資金經上海鵬盛參與華微電子增發系“自賣自買”。在夏增文等人的操縱下,以虛假的財務資料獲得證監會的審核和中小股民的信任,完成募集約8.4億資金。

          “華微電子所處的是一個很有發展前途行業,國家政策也很支持,完全可以做的更大更好。但管理層問題,是我選擇退出的主要原因,也是限制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們希望會計師能勤勉盡責認真審計,主管部門認真審查,相信這些事實總會水落石出,也希望給廣大股民建立一個信息透明合法合規的投資環境,希望華微電子成為一個健康有活力的好公司。”王宇峰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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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周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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