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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鞍⒗ ⒔堇贤m紛案”專家研討會近日在京舉行
          • 2020年09月24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中國商業聯合會黨委書記、姜明會長在會上表示,落實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決策部署是時代要求,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在當前,企業發展面臨很多困難,要千方百計的想辦法,為會員企業服務,保護會員的權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近日,上海阿拉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拉丁公司”)與上海捷利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力公司”)合同糾紛案專家研討會在京舉行。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中國商業聯合會黨委書記、會長姜明和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等高校的專家學者以及企業代表、律師代表、媒體代表等二十余人參加研討。

          會議伊始,與會嘉賓聆聽了企業代表的發言,聽取律師的介紹,并就部分事實問題向企業代表以及律師進行提問,使與會代表對于相關事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據介紹,2011年3月15日,阿拉丁公司(甲方)和捷利公司(乙方)簽訂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

          協議內容顯示,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上海市新閘路1136弄1號石油天然氣大廈房地產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房產系石油天然氣大廈四樓部分(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預測建筑面積約700㎡,乙方于2011年3月20日前支付首期購房款1000萬元。該房屋所在大樓大產證辦出后,雙方協商確定該房屋的具體轉讓總價及簽署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如自乙方首期房款支付之日起的1年內,該房屋產證未能辦出,或雙方就具體轉讓條件協商未成、或因其他甲方原因導致該房屋轉讓未能繼續進行的,雙方均可終止本協議,甲方除應至遲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的2年內償還房款本金,還需按年息20%的標準支付資金實際占用期間的滯納金。

          該協議簽訂后,捷利公司于當月15日和18日向阿拉丁公司支付了300萬元和700萬元,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出具的相應收據注明收款事由系“購房款”。

          2011年至2017年,阿拉丁公司以“還款”之名向捷利公司支付相關款項共計300萬元。2018年5月8日,阿拉丁公司(甲方)、捷利公司(乙方)、孫興武(丙方)三方簽訂《還款協議》。在該協議的落款處,有捷利公司在乙方處蓋單,及孫興武在丙方(連帶責任擔保人)處簽字,但作為甲方的阿拉丁公司并未蓋章。后因雙方之間產生嫌隙,捷利公司將阿拉丁公司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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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2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法院”)作出(2018)滬0106民初21956號民事判決,判令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返還購房款700萬元及相應的滯納金。后阿拉丁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2019年10月16日,上海二中院作出(2019)滬02民終4735號民事裁定,認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裁定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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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23日,靜安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19滬0106民初46337號),駁回了捷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隨后捷利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2020年8月10日,上海二中院又作出(2020)滬02民終5668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書顯示,上海二中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認為雙方之間實際形成的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判決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返還借款1000萬元,并承擔相應利息,同時判令孫興武對上述付款義務中的18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在接下來的專業研討階段,各與會嘉賓就上海“阿拉丁、捷利合同糾紛案”法律適用問題、事件涉及爭議擔保問題、法院審理程序正義等問題發表意見,展開了激烈討論。

          中國商業聯合會法工委主任付成武分析認為,該案存在明顯的事實認定錯誤并且違反法律程序。其實本案的法律關系比較簡單,一共涉及到三個主體兩個法律關系,捷利公司與阿拉丁公司雙方合作就是投資法律關系,只是表面上體現為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但是房屋買賣合同從約定到履行都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具備生效的條件。后期雙方達成的借貸法律關系并沒有實際生效,阿拉丁公司并沒有實際蓋章。在主合同不生效的情況下,擔保協議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另外本案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在捷利公司為變更訴請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改變法律關系,代替原告確認訴請并作出判決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著名法律人、浙江吳英案代理人藺文財認為,該案重要爭議焦點有三點:1、二審法院判令被告孫興武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是借貸關系的保證責任,這與原告訴請返還購房款及利息標的、法律關系不相符,屬于沒有法律依據的超裁審判。2、發回重審的一審判決,在判項中明確表述“原告上海捷利拍賣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明顯錯誤。正確的判項應當是“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3、二審判決第一項應當是“撤銷(2019)滬0106民初46337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是改判“一、上海阿拉丁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上海捷利拍賣有限公司10,000,000元;等四個判項。由于二審法院沒有判決“撤銷(2019)滬0106民初46337號民事判決書”,等于沒有否認一審判決的效力,造成一、二審判決同時生效的后果,具體由一審法院執行還是由二審法院執行呢?程序不公正、何來實體公正?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同時,此案的判決也是罕見的。

          與會專家研討后共同認為,本案中《房地產買賣協議》、《還款協議》均不成立,一審法院已經依法向捷利公司釋明,但捷利公司仍堅持以買賣合同糾紛進行訴訟,未變更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定捷利公司主張的要求支付購房款和購房款滯納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捷利公司的全部訴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與會專家共同表示,二審判決主要存在以下三處錯誤:第一、阿拉丁公司與捷利公司雖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議》,但該協議沒有約定房屋總價,實質上就是一個預約合同,并非正式合同,所以《房地產買賣協議》不成立。第二、阿拉丁公司并未在《還款協議》中簽字,所以阿拉丁公司與捷利公司就《還款協議》根本沒有達成合意,因此《還款協議》不成立。而保證人的擔保責任是以主債權債務的存在且明確為前提,現主債權債務并不明確,故擔保人孫興武的保證責任也不存在。第三、一審法院向捷利公司釋明了訴訟風險,但捷利公司仍堅持要求阿拉丁公司返還購房款的訴請,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在已査明本案所涉款項性質系借款而非購房款,同時捷利公司仍堅持其一審訴請的情況下,判決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歸還借款。二審法院的判決顯然違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其不僅代捷利公司修改了訴訟請求,而且也剝奪了阿拉丁公司對借款糾紛的抗辯機會。二審法院的做法違反了處分原則、違反了辯論原則,剝奪了阿拉丁公司的審級利益。綜上,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二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存在明顯的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中國商業聯合會黨委書記、姜明會長在會上表示,落實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決策部署是時代要求,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在當前,企業發展面臨很多困難,要千方百計的想辦法,為會員企業服務,保護會員的權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一個地區營商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著招商引資的多寡,同時也直接影響著區域內的經營企業,最終對經濟發展狀況、財稅收入、社會就業情況等產生重要影響。姜明最后表示,法治化營商環境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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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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