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太科技違規遭監管 “互動易”平臺答復時間早于公告
- 2020年02月21日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布的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19號)顯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太科技”)于2020年2月3日在“互動易”平臺稱“公司有涉及生產武漢新冠肺炎相關的藥物及中間體”,“公司下游客戶包括吉利德等企業,公司正在積極與下游客戶洽談合作”。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布的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19號)顯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太科技”)于2020年2月3日在“互動易”平臺稱“公司有涉及生產武漢新冠肺炎相關的藥物及中間體”,“公司下游客戶包括吉利德等企業,公司正在積極與下游客戶洽談合作”。當日,永太科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2月3日晚間,永太科技披露《關于股價異常波動的公告》稱,公司醫藥產品涉及生產抗感染類、抗病毒類藥物及中間體。永太科技得知吉利德公司在研藥物 Remdesivir(瑞德西韋)可用于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正積極與吉利德尋求合作機會。
2月5日,永太科技在“互動易”平臺稱“研究發現吉利德科學在研藥物Remdesivir(瑞德西韋)與公司現有產品鏈契合度高”,“公司已收到吉利德關于相關抗病毒藥物高級中間體業務詢盤” 。2月4日至2月6日,永太科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2月6日晚間,永太科技披露《關于股價異常波動的公告》稱,研究發現吉利德科學在研藥物瑞德西韋與永太科技現有產品鏈契合度高,公司已收到吉利德關于相關抗病毒藥物高級中間體的業務詢盤。
永太科技就上述事項在“互動易”平臺的答復時間早于《異動公告》的披露時間,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第2.7條、第2.8條、第2.15條的規定。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永太科技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記者查詢發現,永太科技成立于1999年10月11日,注冊資本8.79億元,于2009年12月22日在深交所掛牌,王鶯妹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王鶯妹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61億股,持股比例18.33%。
2月6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就曾對永太科技出具《關于對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中小板關注函【2020】第120號),就永太科技就與吉利德公司的上述事宜導致其股價連續4日漲停提出5問,包括永太科技與吉利德洽談合作的時間、內容、相關抗病毒藥物高級中間體的名稱、具體用途、使用領域等情況等。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7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并應當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司應當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報送文件和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并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 11 月修訂)》第 2.8 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并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并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 11 月修訂)》第 2.15 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 19 號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2 月 3 日,你公司在“互動易”平臺稱“公司有涉及生產武漢新冠肺炎相關的藥物及中間體”,“公司下游客戶包括吉利德等企業,公司正在積極與下游客戶洽談合作”。當日,你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2 月 3 日晚間,你公司披露《關于股價異常波動的公告》(以下簡稱《異動公告》)稱,你公司醫藥產品涉及生產抗感染類、抗病毒類藥物及中間體。你公司得知吉利德公司在研藥物 Remdesivir(瑞德西韋)可用于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你公司正積極與吉利德尋求合作機會。
2 月 5 日,你公司在“互動易”平臺稱“研究發現吉利德科學在研藥物Remdesivir(瑞德西韋)與公司現有產品鏈契合度高”,“公司已收到吉利德關于相關抗病毒藥物高級中間體業務詢盤” 。2 月 4 日至 2 月 6日,你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2月 6 日晚間,你公司披露《異動公告》稱,研究發現吉利德科學在研藥物瑞德西韋與你公司現有產品鏈契合度高,你公司已收到吉利德關于相關抗病毒藥物高級中間體的業務詢盤。
你公司就上述事項在“互動易”平臺的答復時間早于《異動公告》的披露時間。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 11 月修訂)》第 2.1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15 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范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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