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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小白”七年商標戰(zhàn)落幕 江小白公司勝訴
          • 2020年01月07日來源:中國新聞網

          提要:歷經七年,江小白公司與江津酒廠的“江小白”商標之爭塵埃落定。1月6日,江小白公司發(fā)布聲明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勝訴。

          歷經七年,江小白公司與江津酒廠的“江小白”商標之爭塵埃落定。1月6日,江小白公司發(fā)布聲明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勝訴。

            江小白在官網發(fā)布勝訴聲明。

          訴爭商標曾被裁定無效宣告

          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歸屬上。

          據了解,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由成都格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請注冊,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準注冊,專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

          2012年12月6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準訴爭商標轉讓至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

          2016年6月6日,商標局核準訴爭商標轉讓至江小白公司。

          2013年開始,在對商標提出異議以及異議復審無果后,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廠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6年12月27日,商標評審委員認定,江津酒廠提交的證據顯示,新藍圖公司、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廠的經銷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關系;新藍圖公司與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與江津酒廠有關于設計稿的郵件往來,其對江津酒廠的“江小白”商標理應知曉。雖訴爭商標未以江小白公司名義申請注冊,但未經江津酒廠授權,新藍圖公司申請注冊與江津酒廠的商標高度相近的訴爭商標具有明顯惡意等。

          故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此后三年多,江小白公司和江津酒廠都“不屈不撓”,將事情鬧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一波三折 三次對簿公堂

          由于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江小白公司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標,新藍圖公司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侵害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未構成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之情形。江津酒廠在一審庭審后提交的審計報告系根據江津酒廠自行提交的資料得出,對待證事實無證明力,故不予采納。

          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的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審查結論錯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江津酒廠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一審判決,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從現(xiàn)有證據看,訴爭商標雖由格尚公司申請注冊,但訴爭商標在申請注冊過程中就由格尚公司轉讓至新藍圖公司,而新藍圖公司又系江津酒廠的經銷商,新藍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與江津酒廠存在關于“江小白”品牌設計稿的郵件往來,其對江津酒廠“江小白”商標理應知曉。

          根據判決文書,重慶市江津區(qū)糖酒有限責任公司與新藍圖公司2012年2月20日簽訂的《定制產品銷售合同》并未約定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歸屬。江津酒廠提交的銷售合同以及產品出貨單、貨物運輸協(xié)議等證據表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津酒廠已經為實際使用“江小白”作準備,并已經實際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訴主張成立,江津酒廠的上訴主張部分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

          故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后,江小白公司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一錘定音,判定江小白公司勝訴,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為商標之爭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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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齊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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