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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發電股東北京能源集團遭監管關注 減持股份前未預先披露
          • 2020年02月25日來源:中國網財經

          提要:上交所發布了關于對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唐發電或公司”)股東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京能源集團”)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上交所發布了關于對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唐發電或公司”)股東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京能源集團”)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經上交所查明,截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大唐發電股東北京能源集團有持有公司 1,260,988,672 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 6.81%,上述股份來源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取得的股份。根據公司 2019 年 11 月 28 日披露的公告,北京能源集團在 2019 年11 月 26 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份 3,820,600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0.02%,減持均價為 2.46 元/股。

          北京能源集團作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減持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但北京能源集團在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即實施減持行為,直至減持完成后才就上述股份買賣情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交所指出,北京能源集團的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2.1 條、第2.23 條、第 3.1.7 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等規定。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1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決定對北京能源集團予以監管關注。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上市公司股東買賣公司股票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職期間擬買賣本公司股票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網站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本所對本規則第1.5條監管對象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發行人、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三)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四)約見有關人員;

          (五)暫不受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八)其他監管措施。

          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接受并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答本所問詢,并按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當事人:

          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經查明,截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發電或公司)股東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能源集團)持有公司 1,260,988,672 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 6.81%,上述股份來源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取得的股份。根據公司 2019 年 11 月 28 日披露的公告,北京能源集團在 2019 年11 月 26 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份 3,820,600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0.02%,減持均價為 2.46 元/股。

          北京能源集團作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減持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但北京能源集團在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即實施減持行為,直至減持完成后才就上述股份買賣情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北京能源集團的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2.1 條、第2.23 條、第 3.1.7 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等規定。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1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予以監管關注。

          公司股東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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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齊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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