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 2020年08月30日來源:新華網
提要:銷售辦法強化了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準入要求,厘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明晰了基金銷售業務內涵外延,厘清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臺拓展客戶。
證監會近日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銷售辦法強化了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準入要求,厘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明晰了基金銷售業務內涵外延,厘清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臺拓展客戶。
銷售辦法還優化了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生態。調整優化資格注冊程序,實行“先批后籌”;整合各類金融機構注冊條件,進一步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股東準入要求;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
在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方面,銷售辦法突出強調基金銷售行為的底線要求,細化完善投資者保護與服務安排;推動基金銷售機構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考核體系;強化私募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相匹配的內部制度。
證監會表示,銷售辦法修訂將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對于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優化基金市場生態、促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證監會將不斷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管,著力培育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以長期理性投資為導向的市場環境,進一步發揮基金行業增強居民財富效應、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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