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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遠望谷回購未完成又拋新回購 深交所:是否炒作股價
          • 2020年02月25日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2月24日,遠望谷披露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的《關于對深圳市遠望谷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深交所要求公司司在前次回購方案未完成的情況下再次實施新一輪回購方案的原因;公司及提議人是否存在利用回購方案炒作公司股價、誤導投資者的情形,是否侵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月24日,遠望谷披露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的《關于對深圳市遠望谷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深交所要求公司司在前次回購方案未完成的情況下再次實施新一輪回購方案的原因;公司及提議人是否存在利用回購方案炒作公司股價、誤導投資者的情形,是否侵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關注函還指出,公司三季報顯示,年初至報告期末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7372.23萬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貨幣資金余額1.89億元,短期借款余額2.34億元。根據公司新一輪回購方案,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或合法籌集資金,回購金額為5000萬至1億元,約占公司2019年三季度末貨幣資金余額的26.41%至52.83%。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結合資金、債務等狀況,補充說明本次回購股份的必要性,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的債務兌付及生產經營。

          根據回購方案,遠望谷回購金額應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含1億元),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含2億元),預計可回購股份數量約2304.15萬股。遠望谷實際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支付總金額1000萬元(含傭金等交易費用),累計回購公司股份136.43萬股,未完成既定方案。

          2020年2月22日,遠望谷披露《關于<回購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公告》稱,擬使用自有資金或合法籌集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部分社會公眾股份(A股),用于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回購的資金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含),且不超過1億元(含),回購價格不超過人民幣15.00元/股(含)。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深圳市遠望谷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

          中小板關注函【2020】第147號

          深圳市遠望谷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2月18日,你公司披露《關于股份回購期屆滿暨股份回購實施結果的公告》稱,你公司本次回購股份數量、回購金額與回購方案存在差異。根據回購方案,你公司本次回購金額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00萬元(含20,000萬元),預計可回購股份數量約2,304.15萬股。你公司實際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支付總金額10,000,021.23元(含傭金等交易費用),累計回購公司股份1,364,292股,未完成既定方案。

          2020年2月22日,你公司披露《關于<回購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公告》稱,你公司擬使用自有資金或合法籌集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部分社會公眾股份(A股),用于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回購的資金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含),且不超過10,000萬元(含),回購價格不超過人民幣15.00元/股(含)。

          我部對上述事項表示高度關注。請你公司就以下事項進行認真自查并做出說明:

          1、請補充說明你公司在前次回購方案未完成的情況下再次實施新一輪回購方案的原因;同時,請結合前次回購方案的完成情況,補充說明你公司在制定新一輪回購方案時的決策是否足夠審慎,回購價格等相關條件的設置是否合理;你公司及提議人是否存在利用回購方案炒作公司股價、誤導投資者的情形,是否侵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你公司2019年10月30日披露的三季度報告顯示,年初至報告期末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7,372.23萬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你公司貨幣資金余額18,929.66萬元,短期借款余額23,400.62萬元。根據你公司新一輪回購方案,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為你公司自有資金或合法籌集資金,回購金額為5,000萬至10,000萬元,約占你公司2019年三季度末貨幣資金余額的26.41%至52.83%。請結合你公司資金、債務等狀況,補充說明本次回購股份的必要性,是否影響你公司正常的債務兌付及生產經營。

          3、你公司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請你公司就上述問題做出書面說明,于2020年2月27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我部并對外披露,同時抄報深圳證監局上市公司監管處。

          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范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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