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妙可藍多:上交所對公司股東劉木棟予以通報批評
- 2021年02月23日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提要:2月23日晚間,妙可藍多發布公告稱,因未按規定披露減持計劃等違規行為,上交所對公司股東劉木棟予以通報批評。
2月23日晚間,妙可藍多發布公告稱,因未按規定披露減持計劃等違規行為,上交所對公司股東劉木棟予以通報批評。
公告顯示,截至2020年1月2日,劉木棟持有2903.82萬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7.09%,股份來源為協議轉讓。2020年1月2-17日期間,劉木棟在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系統競價交易減持公司股份290.23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709%。2020年1月5日,劉木棟與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持有的568.61萬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39%,并于2020年3月26日辦理完成過戶登記手續。上述權益變動后,劉木棟持有公司股份2044.99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995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2020年8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劉木棟于2020年5月18日-8月19日期間,通過證券交易所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所持有的902.27萬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2.20%。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并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應當在減持后6個月內繼續遵守預披露的相關規定。但劉木棟在不具有大股東身份后的6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未按規定在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上交所指出,劉木棟通過協議轉讓減持股份導致其不具有大股東身份后的6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繼續減持股份,未按規定履行預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六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7條等相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劉木棟予以通報批評。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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