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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臺經濟迎新規:不得強制商家“降價促銷”
          • 2025年08月25日來源:北京商報

          提要: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平臺經濟領域涉及的經營者眾多,其價格行為關系消費者切身利益。《行為規則》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保持監管制度的穩定性,進一步細化實化監管要求,構建透明、可預期的常態化價格監管機制,引導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8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起草的《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行為規則》)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1個月。其中,《行為規則》明確指出,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行為規則》共七章30條,重點圍繞“經營者自主定價”“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為”“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消費者價格權益保護”等內容,提出了細致的規范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平臺經濟領域涉及的經營者眾多,其價格行為關系消費者切身利益。《行為規則》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保持監管制度的穩定性,進一步細化實化監管要求,構建透明、可預期的常態化價格監管機制,引導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行為規則》明確指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依法行使自主定價權,合理制定價格。平臺內經營者在不同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依法自主定價。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對平臺內經營者不合理的價格限制包括: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降價或者以讓利、返現等方式進行促銷;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在該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高于在其他平臺的價格;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開通自動跟價、自動降價或者類似系統等。

          業內人士表示,《行為規則》將“經營者自主定價”置于首要位置,鼓勵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創新技術和商業模式,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惠及廣大消費者,并合法獲得利潤,為平臺經濟創新發展打開空間。針對部分平臺經營者通過限制流量等技術手段干預平臺內經營者交易價格的問題,《行為規則》提出了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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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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