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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華控股:間接控股股東華晨集團涉多項違法行為 被證監會處以5360萬元罰款
          • 2021年09月16日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提要:申華控股9月16日晚公告稱,公司收到間接控股股東華晨集團出具的《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通知》。通知稱,華晨集團及其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華控股9月16日晚公告稱,公司收到間接控股股東華晨集團出具的《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通知》。通知稱,華晨集團及其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涉多項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合計對華晨集團處以5360萬元罰款。此外,相關人員也受到相應處罰。

          公告顯示,2020年11月20日,華晨集團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華晨集團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立案調查。

          2021年9月15日晚,華晨集團及其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指出,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華晨集團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于2021年4月8日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應當事人要求,中國證監會于2021年5月25日召開聽證會,聽取當事人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聽證會后,針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中國證監會進一步核查了相關事實,并補充調取了證據。中國證監會于2021年8月4日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送達全體當事人,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華晨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華晨集團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是華晨集團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三是華晨集團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披露的文件虛假記載;四是華晨集團銀行間債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五是華晨集團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合計對華晨集團處以5360萬元罰款;對祁玉民處以60萬元罰款;閻秉哲處以20萬元罰款;對葉正華、劉鵬程分別處以40萬元罰款;對劉同富、邢如飛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池冶處以20萬元罰款;對楊波、東風、劉學敏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高新剛處以8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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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齊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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