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寶發布“NFT”版付款碼皮膚,閑魚炒作后被迅速下架
- 2021年06月28日來源:新浪財經
提要:6月23日起,支付寶與敦煌美術研究所及動畫《刺客伍六七》共同推出基于螞蟻鏈發行的“NFT”版付款碼皮膚,每款NFT限量8000份,售價為10支付寶積分+9.9元,每日分兩批搶購。
6月23日起,支付寶與敦煌美術研究所及動畫《刺客伍六七》共同推出基于螞蟻鏈發行的“NFT”版付款碼皮膚,每款NFT限量8000份,售價為10支付寶積分+9.9元,每日分兩批搶購。隨著該活動熱度的增加,發售的NFT被一搶而空。
6月24日,一位NFT資深愛好者胡先生告訴界面新聞記者:“昨天12點我參與搶購,點了一下,說什么系統繁忙,瞬間就沒了。”
而另一位已搶到敦煌款NFT付款碼的支付寶用戶廖先生迅速在朋友圈中進行了展示,并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剛開始其實很好搶,活動零點剛開始,早上六點多才搶光。但最近兩次就搶不到了。”
敦煌合作款“NFT”版付款碼
火熱的社交傳播度不禁讓人想起支付寶曾經的“集五福”活動。和當年有黃牛專門收集“敬業福”進行套利外,限量版的支付寶“NFT”也滋生出一定的炒作空間。
支付寶“NFT”搶購活動進行時,閑魚APP上開始出現同款?“NFT”的回收和售賣,廖先生提供的截圖顯示,有黃牛在閑魚發帖:“高價回收支付寶NFT?敦煌美術研究所NFT編號0001或者6666的,十萬一張,其他編號500一張。”網傳截圖顯示,閑魚同款NFT最高標價已到150萬元。
但還沒等投機者蜂擁入場,閑魚就迅速采取措施熄滅了炒作之勢。
6月24日,閑魚官方突然下架了所有NFT相關商品。界面新聞記者登錄APP對“NFT”做關鍵詞索引,顯示“未找到相關商品”。
2021年以來,加密藝術和“NFT”在全球爆火,藝術界早就刮起了一股制作“NFT”的旋風,從原生的加密藝術家Beeble的作品拍賣出6900萬美元天價,到村上隆試圖拍賣“NFT”作品,借助區塊鏈技術的“NFT”天生就帶著交易和收藏的誘惑。
而支付寶作為最大的互聯網平臺之一,其龐大的流量直接讓本次活動出了圈,此前春節時支付寶的“集五福”活動已經讓人們體會到收集和分紅包的樂趣,本次每款付款碼皮膚8000份的限量加上9.9元的親民價格,再結合稀缺的“NFT”概念,很容易讓人產生搶購一個轉手天價賣出的沖動。
而關于炒作“NFT”,搶購活動的技術提供方螞蟻鏈早已表達明確的態度。
路透社報道,螞蟻鏈負責人表示“NFT?不是加密貨幣。NFT是對數字資產權利內容和歷史交易流轉信息進行記載的電子化憑證,是所對應的數字資產在區塊鏈上的唯一映射,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拆分性,不可做數學意義上的加總,不具有等價交換物特征。平臺不會給藝術品炒作價格提供場所和機會。”
據支付寶活動的官方介紹,螞蟻鏈對“NFT”的定義為“非同質化通證”,強調“NFT與虛擬貨幣等同質化代幣存在本質不同,有數字商品的實際價值做支撐,也不具備支付功能等任何貨幣屬性。”
同時,支付寶還提示藝術品交易都有潛在投資風險,鄭重呼吁藝術品購買者謹慎投資,反對非理性炒作。
當支付寶提供的“NFT”不能進行交易,僅有展示和收藏、贈送功能,而且在使用規則上限定:“NFT數字作品的發行方為杭州鮮活萬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版權由發行方或原作創作者擁有,除另行取得版權擁有者書面同意外,您不得將?NFT?數字作品用于任何商業用途。”
只能看不能交易,而且沒有所有權。因此有人質疑支付寶的NFT“名為NFT,實為JPG”。這其實是因為買賣雙方對NFT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即對所交易的“財產”的概念和性質有不同的定義,因此帶來了爭議。
而這一點涉及到了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專業知識。
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三大類。一般藝術作品就屬于著作權范圍,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版權。
2021年6月1日,第三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開始實施,而著作權中關于作品的定義包括音樂、美術、建筑、攝影等,還新納入了“視聽作品”來保護視頻類的原創作品,而大部分NFT作品格式上恰恰都是圖片與短視頻。
加密藝術家Sleepy撰文稱:“即使是在我們熟知的公鏈?NFT?領域,對于版權和所有權問題,NFT?交易平臺的做法也與傳統藝術領域無異。”
“當你買下一幅?NFT?藝術品你擁有的是這幅畫,這幅處于?NFT?這個新興藝術媒介上的畫,媒介與圖案共同構成了這一幅“畫”。這并不代表你可以把這個圖案印在其他媒介上用作商業用途,就算你買下了?FEWOCiOUS(一位18歲的美國加密藝術家,作品多有超現實主義波普藝術風格)?的一幅極具張力的作品,在沒有他授權的情況下,你也不能把它印在衣服上并拿出去賣,因為這侵犯了藝術家的版權。”Sleepy表示。
北京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劉劭君表示:“事實上數字環境下,掌握NFT的所有權的意義并不大,因為實現收益的不是基于對原作NFT的物權所有權,而是通過復制、發行或制作周邊產品而產生的經濟利益,而這一項權利應當與作者另行協商也是沒有問題的。目前爭議的焦點可能是因為大眾將對NFT的所有權視為版權,所以才愿意支付對價,但事實上不具有著作權意義上對作品的使用權。”
6月26日,原中國銀行(3.080,?-0.01,?-0.32%)副行長王永利撰文稱:“在國家嚴厲控制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挖礦和交易炒作之時,NFT的快速升溫和大規模投資,特別是參與海外NFT投資,同樣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需要加強對NFT的準確解釋,加強對民眾的投資者教育,強化交易平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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