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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關住房租賃 兩部門七問七答
          • 2025年07月22日來源:央視新聞

          提要:《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住房問題事關保障和改善民生,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是有效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途徑。

          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不斷發展,對實現住有所居、改善住房條件、推進新型城鎮化、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與此同時,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發展也面臨一些問題,市場秩序有待規范,對租賃雙方合法權益的保障還不充分;

          住房租賃市場供給主體以個人為主,市場化、專業化的機構主體發展不足;

          住房租賃經紀機構在房源信息發布、費用收取等方面還存在不規范行為;對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仍需強化等。

          解決上述問題,既需要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有關民事法律制度,調整好住房租賃活動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也有必要制定專門行政法規,更加有力有效規范和引導住房租賃市場,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為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提供支撐。

          問:《條例》制定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制定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聚焦住房租賃市場發展中的突出問題,著力增強制度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是準確把握立法定位,著重明確行政管理措施,處理好與有關民事法律制度的關系。

          三是規范和引導并重,在強化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的同時,引領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

          問:《條例》如何規范出租和承租行為,保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答:規范出租和承租行為,保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是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重要方面,也是《條例》的重要內容。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對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確要求。規定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等相關規定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租賃住房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應當符合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二是加強合同管理。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是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行為規范,特別是針對承租人合法權益保護不到位問題,規定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以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應當通知承租人并為承租人騰退租賃住房留出合理時間,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騰退住房。

          問:在引導和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發展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住房租賃企業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經營管理權的他人住房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是市場化的機構主體,其規范發展對于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條例》一方面明確規定國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場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同時加強對住房租賃企業的規范:

          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報送開業信息;

          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發布虛假或者誤導性房源信息或者隱瞞、拒絕提供擬出租住房重要信息;

          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或者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向房產管理部門報送其經營的租賃住房信息;

          從事轉租經營的按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通過該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

          此外,考慮到實踐中存在自然人從事轉租業務且規模較大的情況,《條例》還規定,自然人轉租他人住房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經營規模達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適用本條例有關住房租賃企業的規定。

          問:實踐中很多人通過經紀機構租賃住房,《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是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行為直接關系市場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條例》將規范住房租賃經紀機構行為作為重要內容,抓住幾個關鍵環節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自身條件要求。明確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并將從業人員名單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二是信息發布要求。規定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核對并記錄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權屬信息,實地查看房源并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對收費服務項目明碼標價;明確住房租賃經紀機構適用本條例關于住房租賃企業報送開業信息、公示本企業相關信息、發布房源信息、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規定。

          問:《條例》如何加強對住房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

          答:《條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強化對住房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

          一是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二是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

          三是規定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開展管理與服務,與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四是規定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問: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為確保《條例》貫徹實施,有關方面將抓緊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傳解讀力度。采取多種方式做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培訓指導,幫助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社會公眾等更好地掌握《條例》內容,確保《條例》得到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

          二是抓緊完善配套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將及時出臺相關配套規定,進一步細化制度措施,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條例》的規定落地落實。

          三是加強統籌協調。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統籌做好具體實施工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制度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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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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