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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凈化股市生態 公安部發布兩起操縱市場典型案例
          • 2024年08月29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據記者梳理,自去年12月份以來,公安部經偵局已經累計發布三批五起操縱證券市場典型案例,涉及“搶帽子交易”“蠱惑交易”“坐莊”等操縱手法。

          8月28日,公安部經偵局微信公眾號發布《嚴打操縱犯罪凈化股市生態典型案例(三)》,披露兩起操縱證券市場典型案例。

          公安部經偵局表示,該兩起案件系公安機關會同證監稽查部門聯合情報導偵的典型,雙方充分發揮各自專業優勢,強化行刑銜接,提升工作合力,有效精準地收集各類證據,提高了研判和偵辦效率。

          據記者梳理,自去年12月份以來,公安部經偵局已經累計發布三批五起操縱證券市場典型案例,涉及“搶帽子交易”“蠱惑交易”“坐莊”等操縱手法。

          兩起案件非法獲利均超億元

          此次發布的兩起典型案例分別是遼寧朝陽管某偉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遼寧撫順鄭某勝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具體來看,2020年8月份,遼寧公安機關對管某偉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立案偵查。案偵發現,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管某偉、智某博、葉某明、鄭某勝等通過場外配資獲取并控制70余個股票賬戶,利用資金、持股優勢,以低位建倉、對倒拉抬、連續交易等手段操縱“XX時尚”股票,致使該股票股價短時間上漲43.47%,偏離上證綜指47.46%,該團伙非法獲利1.02億余元。

          該案判決結果已出。據公安部經偵局介紹,2022年8月份,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管某偉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萬元。其他涉案11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并處罰金。

          2020年8月份,遼寧公安機關對鄭某勝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立案偵查。案偵發現,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9月份,鄭某勝等人通過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利用其控制的80余個證券賬戶先后操縱“XX食品”“XX包裝”股票。期間,鄭某勝還伙同陳某等人通過網絡直播對“XX包裝”股票作出投資建議,鼓動投資者買入,鄭某勝等人則進行反向賣出,順利完成“出貨”。經統計,鄭某勝等人非法獲利共計2億余元。目前,相關人員已移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均為“坐莊”操縱?且構成“情節嚴重”

          公安部經偵局對兩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進行分析。

          首先,關于“連續交易”操縱行為的性質認定。公安部經偵局表示,“連續交易”操縱又稱“坐莊”操縱,是典型的操縱手法,操盤方需要籌集大量資金,并利用多個證券賬戶在市場上拉抬目標股價,誘使投資者追漲跟進,待股價達到一定高度后再出清收割獲利。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上述兩起案件中,犯罪團伙均在一定期間內利用自身資金、持股優勢,連續集中買賣目標股票,其行為可大致分為“逐步建倉、維持股價”“持續加倉、拉升股價”“密集申報、完成出貨”等幾個階段,具備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情形,符合“連續交易”操縱行為特征。

          其次,關于“連續交易”操縱“情節嚴重”的法律規定。公安部經偵局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操縱證券市場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上述兩起案件中,涉案賬戶組在操縱期間的股票持倉量和交易量均已構成“情節嚴重”情形。

          最后,關于共同犯罪的認定。公安部經偵局表示,合謀“坐莊”操縱,不僅有多個操縱團伙選定目標股票后按約定同步交易,配資中介和薦股“黑嘴”還與操縱團伙形成共同利益體,配資中介提供配資和賬戶的同時還出資參與操縱,并按照出資比例分取利潤,在“出貨”階段,薦股“黑嘴”明知操縱團伙行為,還通過網絡群聊、直播間等方式誘騙投資者高價買入,幫助其高價拋售股票獲利,涉嫌構成操縱共同犯罪。

          上述案件中,辦案單位調取了多維度涉案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還原刻畫出團伙組織架構及成員角色分工,鎖定了多個操縱團伙合謀勾結實施共同犯罪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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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周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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