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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部門聯合印發意見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
          • 2024年05月17日來源:新華網

          提要:意見要求,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移送的案件,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17日對外發布,意見明確提出堅持零容忍要求,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

          意見要求,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移送的案件,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意見明確,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專業、隱蔽的特征,為揭露證實違法犯罪,對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做到“應收集盡收集、盡早收集”。注重收集提取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客觀證據。

          意見提出,深刻認識證券期貨犯罪對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嚴重危害,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對具有不如實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種方式阻礙辦案工作,拒不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非法獲利特別巨大,多次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相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和緩刑。

          意見同時明確,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犯罪案件。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從業人員等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全鏈條打擊為財務造假行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金融票證等的中介組織、金融機構,為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實施配資、操盤、薦股等配合行為的職業團伙,與上市公司內外勾結掏空公司資產的外部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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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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