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關IPO 證監會明確!
- 2024年05月01日來源:中國證券報
提要: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11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推進證券期貨監管領域隨機抽查工作,證監會發布《清單》,包含證券公司檢查、基金管理人檢查等17個事項,針對每個事項明確了抽查依據、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等要素。
證監會4月30日消息,證監會對《中國證監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進行修改。其中,將《清單》附件所列抽查事項第1項“首發企業檢查”的抽查比例由“隨機抽簽的比例為5%”修改為“隨機抽簽的比例為20%”。
首發企業抽查比例提至20%
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11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推進證券期貨監管領域隨機抽查工作,證監會發布《清單》,包含證券公司檢查、基金管理人檢查等17個事項,針對每個事項明確了抽查依據、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等要素。2021年1月,為落實修訂后的證券法,證監會對《清單》進行了修改,新增首發企業現場檢查事項,明確抽查比例為5%。
結合首發企業現場檢查工作實際,本次修改主要包含如下兩方面內容。
一是將《清單》附件所列抽查事項第1項“首發企業檢查”的抽查比例由“隨機抽簽的比例為5%”修改為“隨機抽簽的比例為20%”。
二是將《清單》附件所列抽查事項第1項“首發企業檢查”的抽查依據由“《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8號公布,證監會令第137號、第170號修訂)第六十二條”修改為“《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8號公布,證監會令第137號、第170號、第207號修訂)第六十一條”。
嚴把準入關
首發企業現場檢查是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一項監管執法手段,是IPO全鏈條監管的重要一環。
4月12日,《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正式發布,其中提出要擴大對在審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現場檢查覆蓋面。此前,證監會于3月15日發布《關于嚴把發行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其中明確要大幅提高對擬上市企業隨機抽取檢查的比例。
證監會表示,為落實上述要求,需要對《清單》中“首發企業檢查”事項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
在業內人士看來,20%的隨機抽取檢查比例有助于體現嚴把準入關、督促中介機構提高執業質量的監管導向,且符合當前監管資源配置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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