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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6+1”變為“6+3” 證監會擬延長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
          • 2023年08月26日來源:證券日報

          提要:8月25日,證監會就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以下簡稱《26號準則》)第69條征求意見,擬延長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項目(以下簡稱“發股類重組項目”)的財務資料有效期,同時明確配套措施。

          為進一步提高重組市場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質增效、做優做強,8月25日,證監會就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以下簡稱《26號準則》)第69條征求意見,擬延長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項目(以下簡稱“發股類重組項目”)的財務資料有效期,同時明確配套措施。

          目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發股類重組項目,一類是現金類重組項目。發股類重組項目需要通過交易所審核、證監會注冊后,才能實施。

          對于發股類重組項目,現行《26號準則》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關資產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申請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1個月。

          證監會表示,從發股類重組項目的實踐情況看,上述有效期偏短,確有必要適當延長以提高重組效率。

          本次修改涉及《26號準則》第69條相關內容,主要修改內容有兩方面:一是明確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特別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3個月。

          二是明確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延長的配套措施。一方面,經審計的交易標的財務報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證監會注冊的重組報告書披露日之間超過7個月的,上市公司應當補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6個月的財務報告和審閱報告,并在重組報告書中披露財務信息和主要經營狀況變動情況:另一方面,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交易標的截止日后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動及對本次交易的影響出具核查意見。

          此外,為進一步優化第69條行文邏輯,將原第4款調整為第2款(內容不變),并明確發生該款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披露相關內容,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核查意見。

          8月18日,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答記者問時曾表示:“延長發股類重組財務資料有效期,進一步提高重組市場效率。”市場人士表示,此舉將減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成本,提高重組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高質量,做優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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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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