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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獨董制度改革落地十要點:原則上最多任職三家境內上市公司,八種情形禁止擔任
          • 2023年08月05日來源:澎湃新聞

          提要:修改完善后的《獨董辦法》共六章四十八條,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二是明確職責及履職方式;三是明確履職保障;四是明確法律責任;五是明確了一年的過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系統性改革正式落地。

          8月4日,證監會表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優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近日發布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修改完善后的《獨董辦法》共六章四十八條,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二是明確職責及履職方式;三是明確履職保障;四是明確法律責任;五是明確了一年的過渡期安排。

          2023年4月14日至5月14日,《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已于2023年7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辦法》,相較征求意見稿采納了哪些建議,對獨董的任免和履職進行了哪些具體規定?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十大要點。

          要點一: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辦法》在總則中,首先明確了獨立董事的定義和職責定位。《辦法》明確,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職責定位方面,《辦法》指出,獨立董事應當在董事會中發揮參與決策、監督制衡、專業咨詢作用。

          同時,《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辦法》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為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其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并由獨立董事中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召集人。上市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在董事會中設置提名、薪酬與考核、戰略等專門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并擔任召集人。

          要點二:八類人員不得擔任獨董

          《辦法》規定,獨立董事必須保持獨立性,八種情形下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一是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會關系。

          二是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是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是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是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有重大業務往來的人員,或者在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任職的人員。

          六是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保薦等服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負責人。

          七是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八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具備獨立性的其他人員。

          《辦法》強調,獨立董事應當每年對獨立性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每年對在任獨立董事獨立性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專項意見,與年度報告同時披露。

          要點三:原則上最多擔任3家境內上市公司獨董

          《辦法》要求,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六大基本條件:一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是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獨立性要求。

          三是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

          四是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會計或者經濟等工作經驗。

          五是具有良好的個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記錄。

          六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明確,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并應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要點四:建立提名回避機制和資格認定制度,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

          在選任方面,《辦法》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不得提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等情形的人員。

          《辦法》指出,上市公司設置提名委員會的,應當對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獨立董事的,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辦法》表示,鼓勵上市公司實行差額選舉,具體實施細則由公司章程規定。中小股東表決情況應當單獨計票并披露。

          任期方面,《辦法》規定,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是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六年。

          同時,《辦法》建立獨立董事資格認定制度。股東大會選舉前證券交易所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審查,審慎判斷其是否符合任職資格并有權提出異議。證券交易所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此外,在解聘方面,《辦法》提出,對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職條件或者獨立性要求的獨立董事,應當立即停止履職并辭去職務;未主動辭職的,上市公司應當按規定解聘。

          《辦法》進一步指出,因其他原因主動辭職的,如其辭職將導致董事會或者其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規定,或者獨立董事中欠缺會計專業人士的,擬辭職的獨立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新任獨立董事產生之日。

          要點五:需認真履行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等四大職責

          履職方面,《辦法》明確了獨立董事的四方面職責:一是參與董事會決策并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

          二是對相關條款所列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督,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上市公司整體利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三是對上市公司經營發展提供專業、客觀的建議,促進提升董事會決策水平。

          四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同時,《辦法》規定了獨立董事可行使的六方面特別職權:一是獨立聘請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咨詢或者核查;二是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三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四是依法公開向股東征集股東權利;五是對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六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要點六: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日常履職方面,《辦法》明確了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會議的具體要求。會前,獨立董事可以與董事會秘書就擬審議事項進行溝通;會中,獨立董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會議;會后,獨立董事應當持續關注與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會議執行情況等。

          同時,《辦法》明確了獨立董事履職平臺。其中,披露關聯交易、變更或者豁免承諾、作出反收購措施等三類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事前認可。

          披露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任免財務負責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者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等四類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審計委員會事前認可。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薪酬等事項應當由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辦法》規定,獨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日。獨立董事應當制作工作記錄,詳細記錄履行職責的情況,并應當向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

          要點七:上市公司可建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降低風險

          履職保障方面,一方面,《辦法》健全獨立董事履職保障機制,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人員支持。應當向獨立董事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提供資料,組織或者配合獨立董事開展實地考察等工作。

          另一方面,《辦法》健全獨立董事履職受限救濟機制。獨立董事履職遭遇阻礙的,可以向董事會說明情況,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予以配合,并將相關情況記入工作記錄;仍不能消除阻礙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此外,《辦法》表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要點八:明確獨立董事行政處罰的免責事由,設置一年過渡期

          在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處理處罰措施,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相關主體違反《獨董辦法》規定的,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同時,明確獨立董事責任認定標準。對獨立董事的行政責任,可以結合其履職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之間的關聯程度,兼顧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點,綜合獨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關決策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態度等因素認定。

          此外,《辦法》明確了獨立董事行政處罰的免責事由。獨立董事能夠證明其已履行基本職責,且存在審議或者簽署文件前借助專門職業幫助仍不能發現問題,上市公司等刻意隱瞞且獨立董事無法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處罰。

          證監會表示,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及兼職家數等事項設置一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與《獨董辦法》不一致的,應當逐步調整至符合規定。

          要點九:未采納將獨立董事兼職家數適當放寬等意見

          證監會表示,2023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106條。其中,主要采納了三方面意見。

          一是關于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的范圍方面,有意見提出,建議明確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的范圍。經研究,已相應修改條文。相關意見已采納。

          二是關于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薪酬等事項的監督方面,有意見提出,建議明確上市公司未在董事會中設置提名委員會或者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獨立董事如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薪酬事項進行監督。經研究,設立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并非強制性要求,為避免獨立董事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薪酬事項的監督職責落空,《辦法》明確未設置上述兩個專門委員會的,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履行相關職責。相關意見已采納。

          三是關于董事會延期的披露要求方面,有意見提出,建議刪去征求意見稿關于董事會延期召開會議或者延期審議事項應當披露的要求。經研究,通常董事會作出決議后方觸發信息披露義務,延期召開董事會并非法定信息披露事項,取消上述披露要求更符合實際情況。相關意見已采納。

          此外,證監會也披露了未予采納的三方面意見。

          首先,有意見提出,建議限制大股東提名權,如規定控股股東、前十大股東或者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不得參與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名、表決。經研究,股東提案權、表決權是《公司法》明確規定的法定權利,限制大股東參與提名、表決缺乏上位法依據,相關意見未采納。

          其次,有意見提出,征求意見稿第八條將獨立董事兼職家數從五家降為三家過嚴,建議適當放寬;也有意見建議進一步收緊至兩家。經研究,從前期調研情況來看,大多數上市公司認為,獨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務的時間和精力不足是影響其作用發揮的重要原因;不少獨立董事提出,如果獨立董事兼職家數超過三家,將難以保證在每家上市公司都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職。從實際情況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獨立董事兼職家數在三家及以下。相關意見未采納。

          再次,有意見提出,建議將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獨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現場工作時間由不少于十五日縮短為不少于十日,或者刪除該要求。經研究,從實踐情況看,大多數獨立董事現場工作時間(含參加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已達到十五日以上。相關意見未采納。

          要點十:三大交易所悉數表態

          對獨立董事制度的落地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紛紛進行表態。

          上交所表示,近日,修訂發布主板和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范運作指引》等7件自律監管規則。此次修訂,旨在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基本精神,銜接中國證監會《辦法》相關要求,保障各項改革措施平穩落地,推動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獨立董事制度。

          “一是修訂完善配套業務規則。二是做好獨董資格審查準備。三是幫助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群體準確掌握改革要求。四是切實履行自律監管職責。”上交所進一步指出,“下一步,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強化日常監管,做好服務支持,促進獨立董事發揮應有作用,確保改革落地見效。”

          深交所表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是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內容。隨著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向縱深推進,加快構建更加科學完備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體系,更好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是促進規范上市公司治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以及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必然要求。

          “深交所修訂配套自律監管規則:一是明晰獨立董事的作用和定位;二是全鏈條優化獨立董事選任制度;三是強化獨立董事任職管理;四是調整獨立董事履職方式和履職要求;五是強化獨立董事履職保障。”深交所表示。

          北交所表示,配套修訂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號—獨立董事》等,就此次改革相關事項主要予以落實了四方面:一是明確獨立董事的定位和作用;二是優化獨立董事履職方式;三是強化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管理;四是強化資格審查安排。

          “下一步,北交所將認真貫徹落實獨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專項培訓等工作,指導上市公司做好新舊制度銜接,持續加強獨立董事管理,保障此次改革平穩落地,助力上市公司規范發展。”北交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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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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