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兆馳股份及董事長顧偉等3人收警示函 業績大降未預告
- 2022年06月30日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兆馳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顧偉、總經理歐軍、財務總監嚴志榮,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證監會網站今日公布《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兆馳股份有限公司、顧偉、歐軍、嚴志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深圳市兆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馳股份”,002429.SZ)《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21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33億元,較2020年下降81.12%。經查,兆馳股份2021年經營業績發生大幅變動,未按規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業績預告,直至2022年3月1日才披露。
兆馳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顧偉、總經理歐軍、財務總監嚴志榮,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深圳證監局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兆馳股份及顧偉、歐軍、嚴志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十七條: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兆馳股份有限公司、顧偉、歐軍、嚴志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兆馳股份有限公司、顧偉、歐軍、嚴志榮:
你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21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33億元,較2020年下降81.12%。經查,你公司2021年經營業績發生大幅變動,未按規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業績預告,直至2022年3月1日才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顧偉、總經理歐軍、財務總監嚴志榮,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顧偉、歐軍、嚴志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整改,加強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于收到本決定書后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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