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鐵股份公告“有意誤導投資者”?媒體刪稿并非內容失實
- 2021年04月27日來源:中國財經網
提要:天鐵股份發布《關于媒體不實報道的進展公告》,其中提到“中國網財經正式刪除題為《天鐵股份被爆產品涉重大公眾安全隱患 曾遭實名舉報董事長行賄》的不實報道”。
天鐵股份發布《關于媒體不實報道的進展公告》,其中提到“中國網財經正式刪除題為《天鐵股份被爆產品涉重大公眾安全隱患?曾遭實名舉報董事長行賄》的不實報道”。
2021年3月18日中國網財經發布《天鐵股份被爆產品涉重大公眾安全隱患?曾遭實名舉報董事長行賄》的報道;3月30日,天鐵股份向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臺縣法院”)正式起訴,當天天臺縣法院即給中國互聯網新聞中心(以下簡稱“中國網”)下達了《應訴通知書》。
通知書中提出中國網“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3日內提出答辯狀”,4月2日,天臺縣法院同時給中國網下達《舉證通知書》和《傳票》。
《舉證通知書》提出中國網“應當于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提交與本案相關的證據材料”,《傳票》規定的一審開庭時間則為4月13日。
后因中國網提起《管轄權異議》及《延期開庭審理申請書》,開庭時間暫未確定。
天鐵股份于4月9日向天臺縣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法院先予裁定中國網刪除報道。
在中國網提交“管轄權異議”期間,4月13日,天臺縣法院執行廳的工作人員將《民事裁定書》(2021浙1023民初1324號)和《執行通知書》(2021浙1023執保228號)同時送到中國網。
《民事裁定書》規定中國網“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中國網不服該裁定,于4月15日向天臺縣法院提交了關于上述裁定書的《復議申請書》。
本著尊重國家法律和天臺縣法院民事裁定書的基本精神,根據上述《民事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的要求,4月20日,中國網刪除題為《天鐵股份被爆產品涉重大公眾安全隱患?曾遭實名舉報董事長行賄》的報道。
但是,上述稿件下網(刪除)處理并不表示中國網“認可起訴狀中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天鐵股份在公告中未經過法院判決將中國網財經的報道定性為“不實報道”,存在誤導投資者的嫌疑。
根據相關采訪證據、其它權威媒體相關報道及律師法律意見,中國網財經將繼續關注并持續報道與該行業產品安全相關的公共議題,同時高度關注相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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