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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家IPO企業主動撤回 或與現場檢查"威懾"有關
          • 2021年03月12日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3月11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又披露一批終止審核的IPO企業,分別是禾賽科技、天好信息、華緣新材料、斯瑞爾。

          今日(3月11日),又有4家企業IPO終止審核。

          3月11日,深交所和上交所披露一批終止審核的IPO企業,分別是上海禾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賽科技)、上海天好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好信息)、華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緣新材料)、斯瑞爾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瑞爾)。其中三家來自創業板,一家來自科創板,均為主動撤回材料。

          統計上述企業被問詢內容看,有企業被問到資金占用問題。而對于企業主動撤回材料一事,有律師分析認為,可能與現場檢查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實施有關。

          有企業被問資金占用

          又有4家企業撤回IPO申請。

          3月11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又披露一批終止審核的IPO企業,分別是禾賽科技、天好信息、華緣新材料、斯瑞爾。

          值得一提的是,這4家終止審核企業均為主動撤回材料。

          記者統計發現,自今年3月以來,創業板已有10家終止審核,科創板已有4家終止審核。

          今年2月,被監管抽中IPO現場檢查的20家公司中已有16家撤回,撤回率高達80%。不過,最新撤回材料的四家企業并未在之前證券業協會公布的現場檢查名單里。

          記者注意到,禾賽科技是一家激光雷達企業,1月其申報被受理,但尚未披露第一輪問詢結果。

          天好信息則回復了第二輪問詢,而在審核問詢中,資金占用等問題被提及。根據申報材料及審核問詢回復顯示,截至2015年6月24日,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武文生、李紅及其關聯方、資金往來方、原股東關聯方對天好有限的累計資金占用2460.49萬元。根據問詢回復,武文生、李紅資金占用形成過程在2000年至2007年之間,分別形成了武文生、李紅對天好有限累計800萬元、1200萬元的股東借款。

          資金往來方資金占用形成過程為2007至2009年期間,形成690.00萬元資金占用。武文生與李紅關聯方、原股東關聯方資金占用形成過程未披露具體的形成期間,截至2015年6月24日,合計形成了1668.98萬元資金占用。截至還款日期,上述資金占用中,大部分應收賬款為資金往來方及武文生與李紅關聯方、原股東關聯方的應收賬款。

          華緣新材料則經歷了三輪問詢,而問題涉及到毛利率等。斯瑞爾經歷了一輪問詢,被問到會計差異更正問題。

          律師:或和近期法律政策有關

          “近期多家企業主動撤回IPO申請,其背后的原因值得研究。在我看來,更多是跟近期的法律政策有關,尤其是現場檢查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實施有關。”熟悉投行業務的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王懷濤律師表示,今年1月29日,證監會下發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其中第八條規定,檢查對象確定后,檢查對象自收到書面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撤回首發申請的,原則上不再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IPO申報企業對現場檢查能否通過,審核沒有信心,可能會主動撤回申請。

          另一方面,今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欺詐發行犯罪,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對于IPO的保薦人、簽字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規定判處5~10年有期徒刑,比之前的處罰更加嚴重;對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明確將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犯罪主體。

          “整體上看,修正案大幅度提升IPO過程中相關參與主體的刑事處罰力度,新增對控股股東、實控人的刑事追責路徑,使得存在相關問題的企業在申報IPO時不得不更加慎重。”王懷濤表示。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則對記者表示,現在有大量企業申報IPO,當中不乏渾水摸魚者。現在監管層加強了現場檢查,這自然對一些有瑕疵的企業構成威懾。

          實際上,在《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立法說明中,證監會就提到,如果發現撤回企業存在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明確線索情形的,仍將實施現場檢查,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滬深交易所2月26日分別做出回應,表示正在進行分析梳理,對其中涉及信息披露和保薦機構核查的若干問題重點關注。

          交易所同時明確表態,對于現場檢查進場前撤回的項目,如發現存在涉嫌財務造假、虛假陳述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的,保薦機構、發行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絕不能“一撤了之”,也絕不允許“帶病闖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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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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