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隔三年半結果落地 未來股份更名前多高管受行政處罰
- 2021年11月24日來源:中國網財經
提要:11月23日晚間,上海智匯未來醫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因2015年至2018年,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關聯交易,以及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
11月23日晚間,上海智匯未來醫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因2015年至2018年,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關聯交易,以及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宏達礦業(未來股份更名前)、時任實控人顏靜剛、時任董事長崔之火、時任財務總監朱士民、時任董事呂彥東被罰共計180萬。
據了解,該公司此前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2018年4月12日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兩年半后的2020年10月21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日前,調查終于落地,該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告顯示,宏達礦業存在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和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的違法事實。
在“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中,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顏靜剛為宏達礦業實際控制人。根據相關規定,在上述期間,顏靜剛及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為宏達礦業的關聯方。
2016年,宏達礦業作為債務人與武漢光谷科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共12份,借款共計0.6億元,該款項直接轉入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公司的賬戶。2016年1月5日,宏達礦業全資子公司山東東平宏達礦業有限公司與上海中吉物流有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宏達礦業全資子公司淄博市臨淄宏達礦業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代東平宏達向中吉物流支付預付款0.49億元,中吉物流于當日將該款項轉入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銀行賬戶。此外,宏達礦業與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上海品田創業投資合伙企業共同投資上海宏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宏達礦業累計出資5.5億元。
2017年,宏達礦業作為債務人與科信小貸簽訂借款合同共6份,借款共計0.3億元,與劉小娟簽訂借款合同共2份,借款共計0.25億元,上述0.55億元均轉入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公司的賬戶或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銀行賬戶。2017年1月3日,臨淄宏達與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上海攀定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臨淄宏達于2017年1月5日向上海攀定支付預付款1億元,上海攀定于當日將該款項轉入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銀行賬戶。
上述關聯交易,2016年度新增金額為6.59億元,占2015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36.75%;2017年度新增金額為1.55億元,占2016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8.13%。
根據相關規定,宏達礦業應當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與顏靜剛等關聯方的關聯交易情況。宏達礦業在《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事項,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同時,宏達礦業未將前述其以債務人身份發生的借款金額計入財務報表,導致《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財務報表少計負債,存在虛假記載。
在“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中,2016年上半年,宏達礦業對外簽訂存單質押合同1份,擔保金額0.55億元,為向顏靜剛等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占2015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3.07%;2016年下半年,宏達礦業對外簽訂保證合同、存單質押合同共6份,宏達礦業子公司上海宏嘯科技有限公司對外簽訂存單質押合同1份,前述擔保金額合計23.75億元。2016年全年,宏達礦業及其子公司發生對外擔保金額合計24.30億元,其中,向顏靜剛等關聯方提供的擔保金額為22.30億元,占2015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24.36%。
2017年上半年,宏達礦業對外簽訂保證合同共4份,宏達礦業全資子公司上海精銀醫療管理有限公司對外簽訂存單質押合同共3份,臨淄宏達簽訂存單質押合同共2份,前述擔保金額合計21.10億元,其中,向顏靜剛等關聯方提供的擔保金額為18.00億元,占2016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94.39%;2017年下半年,宏達礦業對外簽訂保證合同共4份,擔保金額合計2.00億元。2017年全年,宏達礦業及其子公司發生對外擔保金額合計23.10億元,其中,向顏靜剛等關聯方提供的擔保金額為19.00億元,占2016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99.63%。
根據相關規定,宏達礦業應當及時披露其簽訂擔保合同及對外提供擔保事項。宏達礦業未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宏達礦業《2016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當期新增對外擔保金額0.55億元,為關聯擔保;《2016年年度報告》未披露當期新增對外擔保金額24.30億元,其中關聯擔保22.30億元;《2017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當期新增對外擔保金額21.10億元,其中,關聯擔保18.00億元。《2017年年度報告》未披露當期新增對外擔保金額23.10億元,其中,關聯擔保19.00億元。
根據相關規定,宏達礦業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其發生的關聯擔保和其他對外擔保事項。宏達礦業未在《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證監會認為,宏達礦業披露的《2016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半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以及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的行為,違反了 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 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崔之火是宏達礦業涉案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朱士民是宏達礦業《2016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半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呂彥東是宏達礦業《2016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2017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2016 年年度報告》未披露關聯交易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2016 年年度報告》其他涉案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此外,顏靜剛作為實際控制人,其行為已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情形。
該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在2020年10月21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到日前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期間,在聽證過程中及申辯材料中提出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的請求。證監會除部分采納顏靜剛關于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事項的意見外,對顏靜剛的其他意見不予采納,也對宏達礦業、崔之火、朱士民和呂彥東的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上海智匯未來醫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60 萬元罰款;對顏靜剛給予警告,并處以 60 萬元罰款;對崔之火、朱士民、呂彥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20 萬元罰款。
同日,該公司也收到證監會的《結案通知書》,宣布本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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