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表示連不上網 中消協:企業不能以“有數據傳輸”來搪塞
- 2022年10月12日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張楠
提要:中消協表示,通信領域的一些格式條款未向消費者告知服務的真實情況,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比如,甲方(消費者)所辦理的數據業務上下行速率標稱值僅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數據業務上下行速率理論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達到標稱值,甲方對此表示知悉并認可。
消費者感覺“連不上網”,通信公司不應以“有數據傳輸”來搪塞。昨天,中消協發布“通信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告知消費者可對一系列通信領域的霸王條款說“不”。
中消協表示,通信領域的一些格式條款未向消費者告知服務的真實情況,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比如,甲方(消費者)所辦理的數據業務上下行速率標稱值僅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數據業務上下行速率理論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達到標稱值,甲方對此表示知悉并認可。
中消協點評稱,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通信公司作為專業服務提供商比普通消費者更為了解業務情況,對于數據業務也有明確的標準,數據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屬于沒有數據的傳輸,而普通消費者接受服務時有一般人的認知,即如果數據速率達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無法使用,俗稱“連不上網”。通信公司應告知消費者滿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什么樣的狀況,不能在消費者感覺無法使用時以“有數據傳輸”來搪塞消費者。
另外,一些格式合同條款中經營者權利義務不對等,事先擬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以此為自己免責,這也是不公平的。比如某些條款規定: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乙方(經營者)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以乙方實際從甲方(消費者)收到的費用為限,不包括甲方未實現的預期利潤或利益、商業信譽的損失、丟失的數據本身及因數據丟失引起的損失、甲方對第三方的責任及其他間接損失。
中消協點評,經營者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類條款中,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比如要求消費者承諾不向經營者索賠未實現的預期利潤或利益、丟失的數據本身及因數據丟失引起的損失等,明顯限制了消費者索賠權利,減輕了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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