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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云星海景臺墜落事故現違法分包 為云星集團項目
          • 2021年01月06日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近日,北海市海城區應急管理局對云星海景臺工程項目“3·5”事故的勞務分包單位南寧市賜予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寧賜予建筑”)罰款25萬元,其違法將分包的工程再分包給個人,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近日,北海市海城區應急管理局對云星海景臺工程項目“3·5”事故的勞務分包單位南寧市賜予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寧賜予建筑”)罰款25萬元,其違法將分包的工程再分包給個人,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北城)應急管罰[2020]17號。記者查詢發現,北海云星海景臺為廣西云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星集團”)旗下項目。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2020年3月5日9時40分左右,位于海城區東街街道轄區海景大道與上海路交匯處的云星海景臺工程項目建筑工地上,發生一起一名作業人員在2#樓搬運水泥磚時,不慎失足從該樓第30層墜落至第2層導致死亡的安全事故。

          事故發生后,為了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及經海城區人民政府授權,海城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10日牽頭組織北海市公安局東街派出所、海城區住建交通局、海城區總工會、海城區東街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成立云星海景臺工程項目“3·5”事故調查組,并依法對事故進行了全面的調查。

          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事故調查組將《關于云星海景臺工程項目“3·5”事故的調查報告》和《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政府關于轉批云星海景臺工程項目“3·5”事故的調查報告的通知》及事故調查詢問筆錄等有關事故調查的證據材料移交海城區應急管理局。經審查,事故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南寧賜予建筑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為此,北海市海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南寧賜予建筑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北海市海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調查再次證實,南寧賜予建筑在事故中存在安全生產管理缺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的違法行為。其對廣西金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利公司”)反映出來的安全生產隱患沒有及時按要求落實整改,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而被廣西萬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安公司”)要求停工整改期間,擅自進行施工,以及未做好現場防護工作,對存在有安全隱患的采光井未按規定及時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防護措施,在萬安公司做出《工程暫停令》后,也沒有按照萬安公司的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進行整改,在要求停止施工并進行整改的期限內,也沒有做好。

          南寧賜予建筑上述事實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的規定。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南寧賜予建筑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2020年10月27日,北海市海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向南寧賜予建筑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北城)應急管罰告[2020]18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北城)應急管聽告[2020]12號],告知其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南寧賜予建筑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南寧賜予建筑在法定期限內分別向我局提出了聽證申請和延期聽證申請,北海市海城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南寧賜予建筑的申請,依法向南寧賜予建筑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北城)應急聽通[2020]3號],決定于2020年12月4日在北海市長青北路13號海城區政府大院北樓4樓會議室舉行聽證會,但聽證會當天,南寧賜予建筑未按規定到場參加聽證,也未提出延期申請,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北海市海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桂應急發[2019]123號)的規定,決定對南寧賜予建筑處上述罰款的行政處罰。

          北海市海城區應急管理局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12月7日。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北海云星海景臺工程項目位于北海市茶亭路交上海路西北,云星海景臺項目共有1#樓、2#樓、3#樓及地下室,投資額約人民幣1.4億元,總建筑總面積為70825.11平方米(地上面積61960.1平方米,地下面積8865.01平方米)。該項目建設單位為北海明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海明高地產”);監理單位為萬安公司;施工單位為金利公司;勞務分包單位為南寧賜予建筑。

          云星海景臺工程項目“3·5”事故的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直接原因為徐某在作業過程中,踩在可移位的平鋪在第30層采光井口上的木制模板上,木制模板往一邊傾斜,重心失穩,踩空墜落。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為1、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工程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監理單位的監管責任;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預留的采光井口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勞務分包單位以包代管,層層分包,對作業人員管理缺失。2、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作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而上崗作業,以及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安全風險認識、分析和判斷不足,對作業環境安全辨識不清。

          北海明高地產成立于2009年9月28日。其股東結構如下:南寧金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股100%,認繳出資6373.2萬元。南寧金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云星集團持股60.04%;潘超文持股39.96%。

          官網顯示,云星集團成立于1993年,目前,在全國30座城市,開發了80個項目,為全國65萬業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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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齊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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