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營經濟:中國高質量發展的活力引擎
- 2025年03月24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營經濟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模仿到創新、從代工生產到自主品牌,已經成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新時代新征程民營經濟發展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同時鼓勵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核心支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營經濟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模仿到創新、從代工生產到自主品牌,已經成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新時代新征程民營經濟發展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同時鼓勵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經過長期發展,民營經濟已經形成相當的規模、占有很重的分量,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顯而易見,國家在不斷支持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而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首要核心是離不開地方良好的營商環境。
政企合作的困境:從典范到啟示
作為地方招商引資的民營企業代表,來自大冶市柯輝碎石廠負責人柯輝,有話要說。
柯輝表示,2012年,其與某鎮政府簽訂協議,成立碎石廠,計劃投資數千萬元建設碎石加工項目。
根據協議,鎮政府為碎石廠提供了項目立項、建設選址等支持,并出具了相關證明文件,明確廠址位置,占地60畝。企業依此辦理環評、備案等手續后,于2015年建成4條生產線并投產。彼時,政企雙方的合作被視為地方產業升級的典范。
但是2023年,局勢發生巨變,某地方法院的一份行政賠償判決書引發廣泛關注。碎石廠因政府錯誤選址證明導致廠區被認定為違建拆除,索賠8200余萬元僅獲賠23.6萬元。
柯輝表示,戲劇性轉折發生在投產四個月后:因土地管轄權爭議,企業被定性為"違建"強制拆除。經法院審理查明,鎮政府在招商過程中存在選址錯誤的行政過錯,但最終僅承擔10%的賠償責任。這場由政府主導的招商項目,最終讓企業背負8000余萬元債務,投資損失殆盡。投資數千萬的廠房一夜之間化為廢墟,而強拆依據竟是政府最初的選址證明存在重大錯誤。
“此次烏龍事件,給我們帶來了巨大損失,地方的營商環境,不能如此失信,政府的錯誤,不應由我們企業買單。”柯輝談到。
法治護航:構建新型政商關系的破局之道
地方政府如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柯輝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他認為在以下幾點需要改善:
一是政策與法律。部分地方政府為吸引投資,違規承諾返還土地出讓金、稅收優惠或提供財政補貼,甚至通過“先征后返”“土地換項目”等變相手段降低企業成本,這一點其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規定,涉嫌違規承諾與變相補貼。例如,有關部門由于未核查投資人信息最終引發項目爛尾。出現這一情況的本質是招商引資政策缺乏統一標準,土地征用、稅收優惠等執行隨意性大,并有可能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現象,導致企業權益受損。
二是政府信用與履約。部分地方政府因財政壓力或政策調整,未能履行招商協議中的承諾(如補償款、基礎設施配套等),承諾不兌現引發企業信任危機。企業一定要注意程序不能違規,如違規則有可能存在腐敗隱患:重大項目決策“一言堂”、監管流于形式,最終導致項目合規性存疑。
三是環保與可持續發展。企業投資初期若未充分評估環保要求,后期在極端情況下有可能因政策升級和收緊被迫關停。
四是融資與經營。如融資渠道單一,由于前期投入大,企業易陷入資金鏈斷裂困境。
營商環境就是生產力,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當前,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完善政策執行方式、優化營商環境越來越得到重視。但在一些基層政府的部門里,招商承諾不兌現、環保治理“一刀切”、逃避責任和問題、法院判決錯判漏判時有發生,損害了當地的營商環境,不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同時,柯輝為優化營商環境也提出了四點建議:
一是完善政策體系,強化法治保障,規范招商行為。嚴格執行《政府投資條例》等法規,明確政策延續性,制定長期產業規劃,避免“新官不理舊賬”,對歷史遺留問題建立專項化解機制。
二是優化政商關系,構建信任機制。推行透明化招商,通過信息平臺公開政策標準、土地價格及審批流程,建立履約保障制度,引入第三方仲裁機構。
三是完善監督問責,規范權力運行。健全決策問責制度,對違規決策導致項目爛尾的官員追責,強化“終身追責”理念。加強跨部門協同監管,整合自然資源、環保、財政等部門力量,形成全流程監管鏈條。
四是重視國土規劃部門的作用。國土規劃部門是認可企業建筑是否合法的權威部門。政府已經先用招商引資的形式對企業建筑的合法性表示了認可,則可以認為是國土規劃部門已經認可企業建筑合法。而且企業建設廠房并長期經營,對政府招商引資行為及在此過程中認可自身合法性的事實具有信賴利益,這里的依據就是行政法中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這一原則指的是行政主體對其行政過程中形成的值得信賴的、可預期的行為、承諾、規則等因素,必須遵守信用,保證履行,禁止隨意變更。
“在"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下,地方政府的招商邏輯正從"政策洼地"向"法治高地"轉變。唯有讓法治成為最穩定的營商環境,才能真正讓企業家"投資放心、發展安心、扎根順心"。地方政府不應成為企業發展的絆腳石,而應成為企業發展的助推劑,更應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時代路標。唯有如此,民營經濟才能真正成為中國高質量發展的活力引擎”??螺x最后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