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屈臣氏閔行都市路分店違法被罰 銷售超過保質期酸奶
- 2021年11月02日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近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閔行都市路分店新增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因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該分店被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1.5元并罰款5000元。
近日,中國經濟網記者在企查查看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閔行都市路分店新增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因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該分店被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1.5元并罰款5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1〕122021004848號)顯示,經查明,2021年1月16日,當事人上架銷售由其總公司配送的10瓶安幕希希臘風味酸奶(原味)(生產日期2021年1月3日,保質期6個月,凈含量230克),售價7.5元/瓶。至2021年7月4日,仍有4瓶上述酸奶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對外銷售,其中1瓶被消費者購買,當事人發現酸奶超過保質期后當日下架剩余3瓶酸奶。2021年7月8日,當事人報損并銷毀處理剩余3瓶過期酸奶。上述酸奶由當事人總公司從供貨商處進貨,進貨價格為6元/瓶。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酸奶貨值金額為30元,獲利1.5元。
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安幕希希臘風味酸奶(原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涉案商品數量較少,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壹元伍角;2.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閔行都市路分店成立于2021年12月21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3日,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該公司由THALGO (HK) INVESTMENTS LIMITED全資持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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