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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夜郎古已注冊20多年商標今被判侵權,法學專家:“夜郎古”與“郎”不構成近似、不混淆
          • 2024年11月16日來源:財經網

          提要:郎酒1.96億元的索賠金額刷新了行業記錄,同時還要求夜郎古酒業停售大單品和企業更名的要求。而夜郎古酒業堅定認為己方并未商標侵權,核心事實在于,商標局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駁回了郎酒的異議,認定“夜郎古”商標與“郎”商標未構成近似。

          導語:多位專家一致認為,“夜郎古”與“郎”商標不構成近似、不混淆,索賠金額不合理。同時,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教授孔祥俊還表示,商標權要保護,也要防止商標霸凌和強者通吃。

          夜郎古酒業與郎酒的商標官司,近幾日發酵成酒業關注焦點。

          郎酒1.96億元的索賠金額刷新了行業記錄,同時還要求夜郎古酒業停售大單品和企業更名的要求。而夜郎古酒業堅定認為己方并未商標侵權,核心事實在于,商標局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駁回了郎酒的異議,認定“夜郎古”商標與“郎”商標未構成近似。

          多位專家認為,“夜郎古”和“郎”不構成近似、不混淆

          針對這一核心事實,很多白酒同業和行業人士、消費者、法學專家認為“夜郎古”和“郎”不會造成混淆,對夜郎古酒業給與了同情和支持。同時,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教授孔祥俊強調,商標權要保護,也要防止商標霸凌和強者通吃。公開資料顯示,孔祥俊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

          已成功注冊近20年的商標“夜郎古”,能否在郎酒的碾壓式打擊下,最終與“郎”共存?該案走向牽動人心。

          法律專家熱議:“夜郎古”與“郎”不構成近似、不混淆,索賠金額不合理

          此案件一經宣判,立即引起法律界關注。

          不少法律專家對于“夜郎古”與“郎”商標是否容易產生混淆,以及巨額賠償是否合理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

          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孔祥俊認為,“夜郎古”這個詞匯已經被正式核準為酒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因此將其用作商品名稱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即使“夜郎古酒”這個名稱被理解為“夜郎的古酒”,它也僅僅被理解為夜郎地區的古酒,與“郎”字既不構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他借用“西門子”與“西門慶”作比,認為二者都是顯著固定稱謂,不能因三字之中的二字相同,就簡單認為兩者構成混淆性近似。商標近似和混淆判斷雖有種種不確定性,但基本判斷思路標準及判斷結果的公平性還是能夠把握的。商標權要保護,但也要防止商標霸凌。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名譽院長、教授陶鑫良認為,商標是否侵權或商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其關鍵在于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他指出,“夜郎古”的文字標識主要是凝聚了悠久歷史底蘊與文化沉積的“夜郎”,消費者看到后會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涵義,“夜郎”的義與形首先凝結在一起,人們通常視為一體,不作拆分。因此很少有人先從中剝離突出“郎”一字的涵義。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與“郎”兩者至多引起一些聯想,但消費者不會將兩者混同致生混淆。

          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常務副院長楊明也表示,本案原告商標的文字部分為單字“郎”,就文字組合而言,包含“郎”字且常見的表達非常之多,如因原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就認定由“郎”字商標“通吃”所有包含“郎”的商業標識十分牽強。

          同時,他還指出,一審判決關于損害賠償的計算更加牽強——其核心地是對“商標貢獻率”的確定——這既缺乏邏輯也缺乏常識。一方面,本案被訴行為并非“盜版型”侵權,被告使用的標識“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對白酒銷售的貢獻率與使用標識“郎”對白酒銷售的貢獻率不可能等同,因為被訴行為無論如何都無法產生令消費者“導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對于不同類型的商品或服務來說,商標對銷售獲利的貢獻率是有很大差異的,即便是馳名商標,如何衡量商標能夠為商品或服務所帶來的增量收益,這是會計學和商標法上極難的問題,一審判決用“綜合認定”一語帶過,難以令人信服。

          市場熱議:郎酒以大欺小,以地方保護主義打擊對手

          該案讓同處赤水河流域、同在醬酒賽道競爭,但已區隔共存20多年的兩個品牌,走向了對立面。而郎酒對于夜郎古的打擊并不僅限于此案。

          據悉,此前夜郎古酒業多次尋求不同途徑與郎酒進行溝通,期望達成和平解決方案。期間,夜郎古酒業曾向四川省、貴州省、有關協會等多方闡述情況。及至后來雙方也就此事進行過高層溝通,似有和平解決的苗頭,但最終事與愿違。

          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郎酒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凍結了夜郎古酒業相關賬戶,致使夜郎古酒業正常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此外,去年至今,除該案之外,郎酒針對夜郎古酒業向成都、重慶等法院提起過多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件。

          夜郎古酒業在聲明中提及,以上嚴重干擾了其正常的運營活動,事實上造成了其訴累和巨額經濟損失。

          郎酒向夜郎古酒業步步緊逼、全面清“郎”的做法,引發了同業、消費者和行業專家的同情與支持。

          貴州省白酒企業商會11月12日發出《關于四川郎酒與貴州夜郎古酒相關糾紛案的倡議》,表示赤水河滋養了中國17大名酒之一的四川郎酒,也誕生了貴州夜郎古酒。夜郎文化是中國西南古老的文化之一,夜郎古酒因此得名。郎酒、夜郎古酒都是擁有相當美譽度的企業,承載著各自地域的文化傳承和經濟發展重任。倡議雙方秉持和諧共生的理念,建立溝通機制,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問題。

          貴州省仁懷市酒業協會11月13日發出《關于夜郎古酒涉訴有關問題的倡議》,倡議涉訴雙方認同并珍視赤水河谷人文傳統,摒除成見,以理性務實的態度溝通交流,妥善處理知識產權及所謂“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分歧。并表示愿意與四川有關方面溝通對話,積極推動赤水河谷產區發展,促進郎酒、夜郎古酒和解之道。

          11月14日,遵義市酒業協會在《關于夜郎古酒涉訴有關問題的倡議》中表示醬香型白酒,發端于赤水河谷地,二郎灘兩岸釀酒歷史悠久。歷史上的“郎酒”是川黔兩省毗鄰二郎灘一帶所釀“二郎灘酒”的簡稱。并倡議涉訴雙方應認同并珍視赤水河谷人文傳統,消弭分歧,強化共識,通過友好協商等方式解決爭議問題,共同促進赤水河流域醬香白酒產業的高質量發展。川黔兩省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企業等,應加強溝通交流、強化監督管理,依法依規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進一步開放胸懷、廣交朋友、共謀發展。

          很多消費者評論表示,夜郎古和郎酒一眼能分清,雙方品牌區別明顯。

          多位行業專家也對此案給予了高度關注,認為該案是繼上海貴酒與貴州酒、金沙酒業與金沙古酒、郎酒與藺郎之間的商標糾葛之后,白酒行業商標糾紛的又一代表性案例。

          中國酒業獨立評論人肖竹青認為,兩者商標歷史淵源清晰明了,而且歷史上有過商標糾紛已經被國家有關部門裁決不存在商標侵權。郎酒目前營銷規模、利稅貢獻和社會資源可以碾壓規模不大的夜郎古酒業,法律應該講證據,而不是地方保護主義。

          肖竹青并建議代表行業公信力的中國酒業的有關行業協會和中國著名大學的法學專家及時組織研討會,擺事實、講道理、分析證據,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讓更多中小民營企業家感受到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還有行業資深評論人士認為,茅臺也不能避免頻繁被蹭相似度,但并沒有全面清“茅”和“臺”,展現出“行業一哥”的自信和大氣。郎酒此前也曾向上蹭“茅”,近年來隨著規模和市場地位壯大,向下卻容不下白酒企業帶“郎”,其品牌擴張過度、以商標糾紛之名、行商業踩踏之實的做法值得行業思索。

          該人士表示,赤水河被譽為中國“美酒河”,孕育了四川和貴州兩個最重要的白酒產區。這一案件的最終走向,不僅關系著赤水河流域醬酒產業的發展,也將對“同行公平競爭,共護行業行業”作出注腳和示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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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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