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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答記者問
          • 2024年03月18日來源:中國新聞網

          提要: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期印發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了記者提問。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期印發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印發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7年9月1日印發施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5號),有效規范可再生能源電量保障收購行為,為推動可再生能源規模化健康發展,實現清潔低碳發展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不斷推進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展,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宏觀環境、行業形勢和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方式發生深刻變化,原《辦法》部分條款已難以滿足當前能源行業監管工作實際,修訂《辦法》十分必要。

          問:《辦法》修訂的主要修訂內容?

          答:修訂后的《辦法》共24條。修訂的重點內容如下:

          一是修改《辦法》名稱。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相關規定,將原《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名稱修改為《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

          二是明確保障收購范圍。《辦法》第四條提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三是細化電力市場相關成員責任分工。《辦法》從保障性收購、市場交易、臨時調度三個方面細化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等電力市場成員在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方面的責任分工。

          四是統一相關提法。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統一修改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辦法》有效落實?

          答:國家能源局將切實組織落實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監管工作,做好對電力市場成員和社會公眾的政策解讀,加強對電力市場相關成員落實責任情況的監管,充分發揮監管工作在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服務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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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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