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飛南資源IPO:實控人孫雁軍為獲環評曾涉125萬元行賄案 控股子公司發生安全事故致2死1傷
- 2021年10月13日來源:中國網財經
提要:近日,廣東飛南資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南資源”)更新了招股說明書,公司擬在創業板上市。
近日,廣東飛南資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南資源”)更新了招股說明書,公司擬在創業板上市。
此次IPO,飛南資源計劃募集資金15億元,募集資金將用于江西巴頓多金屬回收利用項目和補充營運資金。
然而,飛南資源的實控人孫雁軍為盡快取得環評報告曾涉125萬元行賄案,同時公司的孫雁軍、何雪娟夫婦可實際支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比例為82.23%。此外,飛南資源12億元募投項目實施主體、控股子公司江西巴頓曾發生涉及2人死亡1人受傷的安全事故。
實控人孫雁軍為獲環評曾涉125萬元行賄案
飛南資源成立于2008年,公司主要從事有色金屬類危險廢物處置業務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業務,可處置危險廢物包括HW17(表面處理廢物)、HW22(含銅廢物)、HW46(含鎳廢物)、HW48(有色金屬冶煉廢物)四大類。
記者注意到,孫雁軍為盡快取得環評報告曾涉125萬元行賄案,然而這樣的重大事項在飛南資源首次披露招股書時卻未做說明。
3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荔灣區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粵0103刑初1022號《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被告人章金鴻犯受賄罪及行賄罪(以下簡稱“章金鴻案”)。
荔灣區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章金鴻在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廣州市環科院”)任職期間,在受飛南資源委托開展有關業務過程中,以“加班費”等名義,先后多次收受飛南資源董事長兼總經理孫雁軍給予的賄賂共計125萬元。
招股書顯示,在履行飛南資源與廣州市環科院的業務合同過程中,章金鴻每次都故意拖延很長時間不出報告,孫雁軍為盡快取得報告,每次以現金方式給予章金鴻一定金額的“加班費”等。2009-2016年,章金鴻以“加班費”等名義合計向孫雁軍收取105萬元,該105萬元被荔灣區法院認定為章金鴻受賄金額。
2019年12月,飛南資源按照章金鴻的安排與另一家公司簽署咨詢服務合同,并以飛南資源自有資金向該公司支付了稅前21.9萬元,荔灣區法院認定此筆款項中章金鴻受賄金額為20萬元。同時,根據荔灣區監察委的說明,飛南資源的上述行為屬于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飛南資源在招股書中表示,“基于荔灣區監察委出具的結論意見,現公司及孫雁軍未被荔灣區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續將不會出現因此案被審查起訴或被判有罪的情形。因此,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已不存在因章金鴻案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此外,飛南資源的實控人為孫雁軍、何雪娟夫婦,上述二人可實際支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比例為82.23%。
據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公開報道,市場人士認為,“一直以來,股權集中、‘一股獨大’被視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絆腳石。特別是在民營企業中,如果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某一自然人或者家族,公司治理結構弱點將更加突出。家族式企業在人力資源優化配置、建立合理的人才結構等方面存在弊端。家族成員之間容易通過控制董事會來影響公司的重大決策,有可能損害其他小股東的權益。在聘用人員方面,容易‘任人唯親’,在職工升職考量上,容易受道德影響優先給‘有背景’的人升職加薪,可能導致其他人才的流失,對公司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控股子公司發生安全事故致2死1傷
除了公司實控人為獲環評曾涉125萬元行賄案,飛南資源控股子公司江西巴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巴頓”)曾發生涉及2人死亡1人受傷的安全事故。
招股書顯示,飛南資源此次IPO計劃募集資金15億元,其中12億元將用于江西巴頓多金屬回收利用項目,該項目實施主體為江西巴頓。
2017年8月,江西巴頓在成立后開始申請建設多金屬二次資源綜合回收利用項目(以下簡稱“巴頓項目”)。具體來看,江西巴頓為巴頓項目的建設單位,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二冶”)為巴頓項目的施工單位,江西銅業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銅監理”)為巴頓項目的監理單位。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巴頓項目曾發生涉及2人死亡1人受傷的安全事故,但飛南資源在招股書中卻稱,“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安全隱患,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直到深交所對飛南資源進行問詢后才披露此事。
2020年10月25日,巴頓項目發生一起建筑施工土方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發生后,弋陽縣政府成立了聯合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于2020年12月18日形成了《中國二冶集團江西巴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多金屬二次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部“10.25”建筑施工土方坍塌事故調查報告》。根據前述調查報告,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
2020年12月22日,弋陽縣人民政府對前述調查報告作出批復,最終有關部門對施工單位中國二冶項目部、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及項目部安全負責人進行罰款;對監理單位江銅監理及項目監理總監個人進行罰款;對建設單位江西巴頓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據公開報道,對于飛南資源招股書對此事項沒有披露的原因,律師分析認為,“可能事故等級并未達到‘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標準,因此公司選擇性地不予公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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