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中水務子公司因廢水超標被環境部門罰36.54萬元
- 2021年08月12日來源:中國新聞網
提要:國中水務11日公告披露,子公司榮縣國中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縣水務”)因廢水超標收到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罰款36.54萬元。
國中水務11日公告披露,子公司榮縣國中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縣水務”)因廢水超標收到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罰款36.54萬元。
榮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2021年2月18日對榮縣水務運營的榮縣雙石鎮李子污水處理廠開展執法檢查,同時自貢市榮縣生態環境局委托榮縣環境監測站對榮縣雙石鎮李子污水處理廠進口和出口水樣進行采樣監測。根據榮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榮環監字(2021)第 A006 號)顯示,榮縣雙石鎮李子污水處理廠出口廢水中,氨氮排放濃度、總氮排放濃度、糞大腸菌群數分別超過《城鎮污水處 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4.64倍、1.17倍、8.2倍。
2021年6月28日,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對榮縣水務送達《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自環法榮縣罰告字[2021]13 號)和《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自環法榮縣罰聽告字[2021]7號),榮縣水務于2021年7月1日提出聽證申請。2021年7月20日,自貢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公開舉行聽證會,經自貢市生態環境局案審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不采納榮縣水務的聽證申請。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認定榮縣水務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
鑒于榮縣水務在立案前已主動整改并聯系第三方公司進行監測,且在復查時所測污染物均達標排放,自貢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在計算結果40.6萬元的基礎上下浮10%執行,對榮縣水務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處以罰款36.54萬元。
國中水務公告稱,本次榮縣水務出口廢水超標的主要原因為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所致,榮縣水務在榮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檢查后積極整改,并聯系第三方公司進行監測,在復查時所測污染物均已達標排放。公司將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提出陳述和申辯,維護公司的權益。
版權及免責聲明:
1.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南方企業新聞網的內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權益,應及時向南方企業新聞網書面反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理由,本網站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審核后,會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2. 南方企業新聞網對于任何包含、經由鏈接、下載或其它途徑所獲得的有關本網站的任何內容、信息或廣告,不聲明或保證其正確性或可靠性。用戶自行承擔使用本網站的風險。
3. 如因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文章刊發后30日內進行。聯系電話:01083834755 郵箱:news@sen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