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再企商保險非現場抽查兩項違規 相關產品被停用整改
- 2022年06月29日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責令瑞再企商保險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問題產品,并在1個月內完成問題產品的修改工作。瑞再企商保險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整改,并于指定日期前向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銀保監會網站日前公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銀保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6號),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于2021年7月至9月開展備案產品條款費率非現場抽查工作。經查,瑞再企商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再企商保險”)部分產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引用標準已廢止;二是產品屬性分類不當。
瑞再企商保險上述問題違反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六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21年第10號)第八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保監發〔2016〕115號)第八條等規定。
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三十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21年第10號)第二十四條等規定決定對瑞再企商保險采取如下監管措施:
責令瑞再企商保險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問題產品,并在1個月內完成問題產品的修改工作。
瑞再企商保險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整改,并于指定日期前向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以下為全文: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滬銀保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6號
當事人: 瑞再企商保險有限公司
住 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第9層02-06單元
法定代表人:方軍青
根據銀保監會統一部署,2021年7月至9月我局開展了備案產品條款費率非現場抽查工作。經查,你公司部分產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引用標準已廢止;二是產品屬性分類不當。以上事實有你公司報送的條款費率等材料為證。
上述問題違反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六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21年第10號)第八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保監發〔2016〕115號)第八條等規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為加強保險產品監管,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三十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21年第10號)第二十四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如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你公司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問題產品,并在1個月內完成問題產品的修改工作。
二、你公司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整改,并于指定日期前向我局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當事人如不服上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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