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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匯德太保險代理新疆分公司違法被罰 編制虛假資料
          • 2022年03月10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11號)顯示,上海廣匯德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11號)顯示,上海廣匯德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決定對上海廣匯德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停止接受新業務兩個月。

          此外,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12號)顯示,張霞時任上海廣匯德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決定對張霞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十萬元。

          據悉,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上海廣匯德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過編制虛假咨詢費,向新疆天匯華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天匯華森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33家機構支付咨詢服務費共計1981.33萬元,上述費用實際用于支付人工成本和向續保客戶贈送續保禮包。上述事實,有財務憑證復印件、咨詢服務費明細、續保禮包贈送明細、人員名單及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11號)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11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上海廣匯德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上海廣匯德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資料。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通過編制虛假咨詢費,向新疆天匯華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天匯華森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33家機構支付咨詢服務費共計1981.33萬元,上述費用實際用于支付人工成本和向續保客戶贈送續保禮包。

          上述事實,有財務憑證復印件、咨詢服務費明細、續保禮包贈送明細、人員名單及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停止接受新業務兩個月。

          你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3月7日

          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12號)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12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張霞

          職務:時任上海廣匯德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上海廣匯德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資料。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通過編制虛假咨詢費,向新疆天匯華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天匯華森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33家機構支付咨詢服務費共計1981.33萬元,上述費用實際用于支付人工成本和向續保客戶贈送續保禮包。

          上述事實,有財務憑證復印件、咨詢服務費明細、續保禮包贈送明細、人員名單及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你作為時任上海廣匯德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十萬元。

          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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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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