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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披違規 鵬鷂環保及其負責人被警示
          • 2024年09月25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江蘇證監局認定,鵬鷂環保董事長兼總經理王鵬鷂、董事會秘書夏淑芬未能勤勉盡責,在實行股權激勵中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確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股權激勵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 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應當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鵬鷂環保(300664.SZ)昨日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江蘇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根據公告,鵬鷂環保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存在激勵對象為他人代持的情況,且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以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中對股票激勵授予情況的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股權激勵辦法》)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二是公司2020-2022年年報披露的關聯擔保存在金額不準確等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認定,鵬鷂環保董事長兼總經理王鵬鷂、董事會秘書夏淑芬未能勤勉盡責,在實行股權激勵中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確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股權激勵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 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應當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股權激勵辦法》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鵬鷂環保、王鵬鷂、夏淑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開信息顯示,鵬鷂環保主營業務為提供環保水處理相關的研發、咨詢與設計、設備生產及銷售、工程承包、項目投資及運營管理等一站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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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周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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