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顧家集團違法遭罰 顧江生決策1億元買喜臨門虧損642萬
- 2021年09月24日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日前,中國證監會網站公布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顧家集團有限公司)(〔2021〕72號)。
日前,中國證監會網站公布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顧家集團有限公司)(〔2021〕72號)。經查明,顧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顧家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顧某生系顧家集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18年10月8日,由顧某生決策,指示陳某燈準備“許某華”“許某海”“李某來”“淳安千島湖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千島湖嘉匯通)”“寧波梅山保稅港區顧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顧家投資)”共5個證券賬戶納入顧某生控制。
2018年10月9日至12日,顧家集團自有資金進入前述5個證券賬戶。盡管經過顧某生、周某銀行賬戶,但資金實際都來自顧家集團自有資金。2018年10月10日,顧家集團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將2億元匯入杭州雙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雙豐)中國農業銀行賬戶,當日,杭州雙豐將1億元匯入褚某江銀行賬戶、1億元匯入顧某生招商銀行賬戶。當日,褚某江又將1億元匯入顧某生招商銀行賬戶。10月11日,顧某生將2000萬元匯入周某銀行賬戶。
2018年10月9日至12日,前述5個證券賬戶由顧某生決策、陳某燈操作下單,買入喜臨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臨門”,603008.SH)股票共計1121.34萬股,金額合計13147.11萬元。截至2021年1月12日,該賬戶組已全部賣出“喜臨門”股票,合計虧損642.26萬元。具體如下:
“許某華”證券賬戶買入“喜臨門”股票217.57萬股,金額2449.84萬元;“許某海”證券賬戶買入“喜臨門”股票145.70萬股,金額1676.28萬元;“李某來”證券賬戶買入“喜臨門”股票174.39萬股,金額2002.84萬元;“千島湖嘉匯通”證券賬戶買入“喜臨門”股票506.78萬股,金額6010.46萬元;“顧家投資”證券賬戶買入“喜臨門”股票76.90萬股,金額1007.70萬元。
顧家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所述法人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顧家集團有限公司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顧家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5日,注冊資本11250萬人民幣。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為當事人顧江生,持股66%。顧家家居(603816.SH)2020年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為顧家集團,實際控制人為顧江生、顧玉華、王火仙。顧江生于2008年12月15日至今任顧家集團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11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0日任顧家家居董事長。
9月16日,顧家家居披露《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董事長結案通知書及控股股東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稱,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董事長顧江生的通知,顧江生因涉嫌內幕交易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調查通知書》(編號:浙證調查字2020947號)。2021年9月15日,顧江生于當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的《結案通知書》(結案字[2021]54號)。2021年9月1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顧家集團的通知,顧家集團于當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72號)。
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條: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戶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顧家集團有限公司)
〔2021〕72號
當事人:顧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顧家集團),住所: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白楊街道20號大街128號3幢6層廠房。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顧家集團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顧家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涉案賬戶控制關系
顧某生系顧家集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18年10月8日,由顧某生決策,指示陳某燈準備“許某華”“許某海”“李某來”“淳安千島湖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千島湖嘉匯通)”“寧波梅山保稅港區顧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顧家投資)”共5個證券賬戶納入顧某生控制。
其中:“許某華”證券賬戶于2018年10月10日在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慶春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許某海”證券賬戶于2007年4月25日在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證券營業部開立;“李某來”證券賬戶于2017年2月21日在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上塘路證券營業部開立;“千島湖嘉匯通”證券賬戶于2017年11月27日在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開立;“顧家投資”證券賬戶于2017年10月17日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
二、涉案賬戶資金來源情況
2018年10月9日至12日,顧家集團自有資金進入前述5個證券賬戶,具體情況如下:
“許某華”證券賬戶對應三方存管銀行為中國銀行。2018年10月11日周某代顧某生匯入該銀行賬戶1,000萬元,10月12日顧某生匯入該銀行賬戶2,700萬元。
“許某海”證券賬戶對應三方存管銀行為中國建設銀行。2018年10月11日周某代顧某生匯入該銀行賬戶1,000萬元,10月12日,顧某生匯入1,000萬元。
“李某來”證券賬戶對應三方存管銀行為廣發銀行。2018年10月11日,顧某生匯入該銀行賬戶2,000萬元。
“千島湖嘉匯通”證券賬戶對應三方存管銀行為中國農業銀行。2018年10月10日,顧家集團匯入該銀行賬戶5,000萬元,顧家投資匯入該銀行賬戶1,000萬元。
“顧家投資”證券賬戶對應三方存管銀行為中國農業銀行。2018年10月9日,顧家集團匯入該銀行賬戶2,150萬元,10月10日顧家投資從其證券賬戶轉回1,000萬元又匯入前述千島湖嘉匯通銀行賬戶。
盡管經過顧某生、周某銀行賬戶,但資金實際都來自顧家集團自有資金。2018年10月10日,顧家集團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將2億元匯入杭州雙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雙豐)中國農業銀行賬戶,當日,杭州雙豐將1億元匯入褚某江銀行賬戶、1億元匯入顧某生招商銀行賬戶。當日,褚某江又將1億元匯入顧某生招商銀行賬戶。10月11日,顧某生將2,000萬元匯入周某銀行賬戶。
三、涉案賬戶交易情況
2018年10月9日至12日,前述5個證券賬戶由顧某生決策、陳某燈操作下單,買入喜臨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臨門)股票共計11,213,414股,金額合計131,471,118.29元。截至2021年1月12日,該賬戶組已全部賣出“喜臨門”股票,合計虧損6,422,605.8元。具體如下:
“許某華”證券賬戶買入“喜臨門”股票2,175,700股,金額24,498,382元;“許某海”證券賬戶買入“喜臨門”股票1,457,000股,金額16,762,785元;“李某來”證券賬戶買入“喜臨門”股票1,743,874股,金額20,028,392.89元;“千島湖嘉匯通”證券賬戶買入“喜臨門”股票5,067,840股,金額60,104,582.40元;“顧家投資”證券賬戶買入“喜臨門”股票769,000股,金額10,076,976元。
此案存在法定從輕處罰的情形:一是顧某生主動報告并公告披露。2018年10月中下旬,顧某生主動向交易所監管員報告“許某華”等5個證券賬戶的涉案股票買入情況,10月26日顧家家居公告披露了該內容。二是在較短的時間內主動改正。截至2018年11月6日,“許某華”“許某海”“千島湖嘉匯通”“顧家投資”證券賬戶持有的“喜臨門”股票均已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入顧家集團控股的顧家家居名下,顧家家居公告披露了相關信息。三是顧某生積極配合調查。據此,顧某生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以及積極配合調查等情節。
以上事實,有公司公告、詢問筆錄、相關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證券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顧家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條“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所述法人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顧家集團有限公司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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