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奧馬電器控股股東及董事等被罰 收購過程中涉嫌違規
- 2023年01月31日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日前于同日公布了5篇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5號),其中,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TCL家電、當事人魏某杰收購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TCL家電、魏某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日前于同日公布了5篇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5號),其中,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TCL家電、當事人魏某杰收購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TCL家電、魏某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TCL家電、魏某杰在收購奧馬電器事項上存在一致行動關系,構成一致行動人,但未對外如實披露。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L家電”)為收購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馬電器”,002668.SZ),除自行參加司法拍賣、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奧馬電器股票外,還與重慶中新融澤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中新融澤”)、魏某杰簽訂協議,約定共同收購奧馬電器。魏某杰實際通過其本人證券賬戶及其控制的西藏天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天豐”)中信證券賬戶、賴某麗光大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買入奧馬電器股票,籌資由他人參與奧馬電器股份司法拍賣。
TCL家電與中新融澤、魏某杰共同對奧馬電器進行收購,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TCL家電與中新融澤、魏某杰存在一致行動關系,構成一致行動人。TCL家電對外披露了與中新融澤一致行動關系,但未披露與魏某杰的一致行動關系。
二、TCL家電借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奧馬電器股票。在TCL家電收購奧馬電器過程中,TCL家電借用高盛達控股(惠州)有限公司下屬4家子公司的4個證券賬戶,由TCL家電決策通過二級市場買入奧馬電器股票,并通過大宗交易將股票轉回至TCL家電。
三、TCL家電、魏某杰在收購奧馬電器的過程中,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達到5%及每增加5%、1%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超過30%時,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涉案期間,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具體交易情況如下:
2021年1月19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5481.54萬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06%。
2021年1月26日、1月27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分別為6780.41萬股、9800.60萬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6.25%和9.04%。
2021年1月29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1.14億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47%。
2021年2月1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1.30億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1.97%。
2021年3月3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1.79億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6.51%。
2021年3月5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2.87億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26.44%。
2021年3月30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3.14億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28.99%。
2021年4月22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3.28億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27%。TCL家電、魏某杰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TCL家電、魏某杰在收購奧馬電器的過程中,僅披露了TCL家電及中新融澤的持股變動情況,在上述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達到5%及每增加5%、1%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超過30%時,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四、魏某杰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轉讓證券。限制轉讓期內,魏某杰自行使用其本人及控制的各證券賬戶轉讓奧馬電器股票,交易情況如下:
2021年1月27日至3月29日,魏某杰控制的賴某麗光大證券賬戶,合計賣出奧馬電器股票237.22萬股,成交金額1341.55萬元,盈利103.99萬元;2021年3月23日至3月31日,魏某杰使用其個人證券賬戶,合計賣出奧馬電器股票602.03萬股,成交金額3584.89萬元,盈利1116.79萬元;2021年1月29日,魏某杰控制的西藏天豐中信證券賬戶,賣出奧馬電器股票10萬股,成交金額53.10萬元,虧損16700.40元。
綜上,魏某杰在限制轉讓期限內合計轉讓奧馬電器股票849.25萬股,成交金額4979.53萬元,盈利1219.11萬元。
廣東證監局判定,TCL家電、魏某杰在收購奧馬電器的過程中,未如實披露與魏某杰的一致行動關系,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達到5%及每增加5%、1%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超過30%時,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所述行為。TCL家電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魏某杰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行為。
廣東證監局認為,對TCL家電上述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等信息披露義務,未按規定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違法行為,TCL家電時任董事長王某、時任董事徐某犖,制定并執行相關收購方案,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廣東證監局決定:一、對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魏某杰在收購奧馬電器的過程中,未如實披露與魏某杰一致行動關系,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達到5%及每增加5%、1%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超過30%時,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對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魏某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70萬元罰款,其中對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處以320萬元罰款,對魏某杰處以150萬元罰款。對王某、徐某犖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二、對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借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證券的行為,對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三、對魏某杰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的行為,對魏某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19.11萬元,并處罰款2438.22萬元。
此外,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2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裴某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0年12月29日,奧馬電器披露《關于公司控股股東所持公司股票將被第二次司法拍賣的提示性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西藏融通眾金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1.35億股將被司法拍賣。
2021年1月6日,TCL家電時任董事長王某、時任董事徐某犖安排下屬形成了收購奧馬電器的初步方案,明確以TCL家電為收購主體,以及參與司法拍賣競拍、二級市場交易獲得奧馬電器股份的考慮和具體操作方式。
2021年1月21日,徐某犖聯系高盛達控股(惠州)有限公司總裁鄧某,請高盛達控股協助在二級市場購買奧馬電器股票。2021年1月22日,鄧某、高盛達控股財務總監陳某和徐某犖見面討論了相關交易安排。同日,徐某犖建立微信群,群成員有徐某葷、鄧某、陳某等人。2021年1月25日,高盛達控股安排相關人員開立證券賬戶。2021年1月28日晚間,TCL家電通過奧馬電器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在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奧馬電器股份比例達到5%。
綜上,TCL家電通過網上司法拍賣和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增持“奧馬電器”股票收購奧馬電器的相關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8日。陳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1年1月22日。
裴某斌與陳某是夫妻關系,聯系密切,二人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1月25日至28日,裴某斌控制、使用本人名下證券賬戶買入“奧馬電器”股票29.76萬股,并于1月27日至4月2日間全部賣出,上述交易盈利14.13萬元。裴某斌首次買入奧馬電器股票,相關交易買入意志堅決,買入時點與陳某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高度一致,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裴某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裴某斌違法所得14.13萬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顯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當事人侯某龍與上述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鄧某多次電話聯系。同時,侯某龍作為高盛達控股財務部副部長,辦理了升華工業證券賬戶開立。
2021年1月27日至28日,侯某龍控制、使用本人名下證券賬戶買入“奧馬電器”股票23.21萬股,并于2021年2月4日至2月18日全部賣出,上述交易盈利21.55萬元,買入時點與陳某、鄧某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以及聯絡時間高度一致,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侯某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侯某龍違法所得21.55萬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4號)顯示,當事人賴某麗與上述內幕信息知情人之一魏某杰關系密切,與魏某杰相識十多年,以姐弟相稱,在同一辦公樓同一樓層辦公,基本每天見面,電話聯絡頻繁。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賴某麗與魏某杰存在聯絡接觸,且知悉魏某杰正在交易奧馬電器股票。
2021年1月7日,賴某麗控制、使用本人名下中信證券賬戶買入“奧馬電器”股票10.57萬股,并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賣出。2021年1月25日,賴某麗中信證券賬戶買入“奧馬電器”股票50000股,并于2021年1月26日全部賣出,上述交易盈利16.42萬元,買入時點與魏某杰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點高度一致,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賴某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賴某麗違法所得16.42萬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5號)顯示,經查明,高盛達控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1年1月,應TCL家電的要求,高盛達控股安排下屬4家子公司開立證券賬戶并提供給TCL家電,用于其在證券市場購買股票。該4家子公司重大事項由高盛達控股決策,公司公章由高盛達控股統一管理。
高盛達控股將自己控制的證券賬戶出借給他人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高盛達控股在案發后積極整改,加強合規教育。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高盛達控股(惠州)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奧馬電器于2012年4月16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5.21億股,持股比例48.05%。
奧馬電器于2023年1月19日晚披露的《關于控股股東及董事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顯示,公司控股股東TCL家電因在收購公司過程中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其中,TCL家電因在收購過程中,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等行為,被廣東證監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20萬元罰款,對TCL家電時任董事長王成、時任董事徐犖犖給予警告,并分別處100萬元罰款;TCL家電借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政權的行為,廣東證監局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0萬元罰款。
奧馬電器2021年年報顯示,王成自2021年4月30日至今任公司董事,徐犖犖自2021年4月9日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成,工商管理碩士,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EMBA。1997年加入TCL,先后擔任TCL多媒體海外業務多個管理崗位負責人、TCL集團人力資源總監、高級副總裁等職務,2017年10月至2021年8月擔任TCL電子首席執行官,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擔任TCL實業控股首席執行官等職務。2021年8月至今擔任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運營官。
徐犖犖,中國國籍,畢業于華威大學卓越管理專業,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曾任AVL公司排放事業部技術總監助理,易路聯動市場經理,北汽福田并購部項目經理、副部長。2012年9月加入TCL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歷任TCL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投資部部門長,戰略投資部副部門長,董事長助理、董事長辦公室主任。截至目前,徐犖犖先生擔任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總裁、戰略投資部部長、天津普林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2021年4月30日至今擔任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21年8月24日晚,奧馬電器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本次要約收購的收購主體為TCL家電集團,截至報告書簽署日,TCL家電集團持有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2.70億股普通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4.88%;中新融澤持有奧馬電器2313.81萬股普通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13%;TCL家電集團與中新融澤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2.93億股普通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7.01%。本次要約收購為向除TCL家電集團、中新融澤以外的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的部分要約。除要約安排外,無其他約定條件。要約收購股份數量為2.49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2.99%,要約收購的價格為6元/股。本次要約收購所需最高資金總額為14.95億元,TCL家電集團已于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日后兩個交易日內,將3億元(相當于收購資金總額的20.06%)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作為本次要約收購的履約保證金。獨立財務顧問為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證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購,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于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并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于內幕信息。
《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3〕1號
當事人: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L家電),住所:廣東省惠州市鵝嶺南路6號TCL大廈6樓。
魏某杰,男,198X年5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王某,男,197X年11月出生,時任TCL家電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徐某犖,男,198X年5月出生,時任TCL家電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TCL家電、魏某杰收購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TCL家電、魏某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TCL家電、魏某杰在收購奧馬電器事項上存在一致行動關系,構成一致行動人,但未對外如實披露
TCL家電為收購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馬電器),除自行參加司法拍賣、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奧馬電器股票外,還與重慶中新融澤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中新融澤)、魏某杰簽訂協議,約定共同收購奧馬電器。魏某杰實際通過其本人證券賬戶及其控制的西藏天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天豐)中信證券賬戶、賴某麗光大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買入奧馬電器股票,籌資由他人參與奧馬電器股份司法拍賣。
TCL家電與中新融澤、魏某杰共同對奧馬電器進行收購,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TCL家電與中新融澤、魏某杰存在一致行動關系,構成一致行動人。TCL家電對外披露了與中新融澤一致行動關系,但未披露與魏某杰的一致行動關系。
二、TCL家電借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奧馬電器股票
在TCL家電收購奧馬電器過程中,TCL家電借用高盛達控股(惠州)有限公司下屬4家子公司的4個證券賬戶,由TCL家電決策通過二級市場買入奧馬電器股票,并通過大宗交易將股票轉回至TCL家電。
三、TCL家電、魏某杰在收購奧馬電器的過程中,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達到5%及每增加5%、1%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超過30%時,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涉案期間,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具體交易情況如下:
2021年1月19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54,815,405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06%。
2021年1月26日、1月27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分別為67,804,105股、98,006,035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6.25%和9.04%。
2021年1月29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113,536,535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47%。
2021年2月1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129,764,677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1.97%。
2021年3月3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178,984,977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6.51%。
2021年3月5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286,644,441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26.44%。
2021年3月30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314,291,433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28.99%。
2021年4月22日,TCL家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奧馬電器股票328,179,303股,占奧馬電器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27%。TCL家電、魏某杰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TCL家電、魏某杰在收購奧馬電器的過程中,僅披露了TCL家電及中新融澤的持股變動情況,在上述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達到5%及每增加5%、1%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超過30%時,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四、魏某杰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轉讓證券
限制轉讓期內,魏某杰自行使用其本人及控制的各證券賬戶轉讓奧馬電器股票,交易情況如下:
2021年1月27日至3月29日,魏某杰控制的賴某麗光大證券賬戶,合計賣出奧馬電器股票2,372,200股,成交金額13,415,504元,盈利1,039,882.42元。
2021年3月23日至3月31日,魏某杰使用其個人證券賬戶,合計賣出奧馬電器股票6,020,330股,成交金額35,848,861元,盈利11,167,905.49元。
2021年1月29日,魏某杰控制的西藏天豐中信證券賬戶,賣出奧馬電器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額530,983元,虧損16,700.40元。
綜上,魏某杰在限制轉讓期限內合計轉讓奧馬電器股票8,492,530股,成交金額49,795,348元,盈利12,191,087.51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相關協議、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TCL家電、魏某杰在收購奧馬電器的過程中,未如實披露與魏某杰的一致行動關系,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達到5%及每增加5%、1%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超過30%時,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所述“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TCL家電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魏某杰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行為。
對TCL家電上述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等信息披露義務,未按規定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違法行為,TCL家電時任董事長王某、時任董事徐某犖,制定并執行相關收購方案,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我局決定:
一、對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魏某杰在收購奧馬電器的過程中,未如實披露與魏某杰一致行動關系,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達到5%及每增加5%、1%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超過30%時,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對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魏某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70萬元罰款,其中對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處以320萬元罰款,對魏某杰處以150萬元罰款。對王某、徐某犖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借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證券的行為,對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魏某杰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的行為,對魏某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191,087.51元,并處罰款24,382,175.02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3年1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3〕2號
當事人:裴某斌,男,196X年3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裴某斌內幕交易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馬電器)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裴某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20年12月29日,奧馬電器披露《關于公司控股股東所持公司股票將被第二次司法拍賣的提示性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西藏融通眾金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134,914,584股將被司法拍賣。
2021年1月6日,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L家電)時任董事長王某、時任董事徐某犖安排下屬形成了收購奧馬電器的初步方案,明確以TCL家電為收購主體,以及參與司法拍賣競拍、二級市場交易獲得奧馬電器股份的考慮和具體操作方式。
2021年1月21日,徐某犖聯系高盛達控股(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盛達控股)總裁鄧某,請高盛達控股協助在二級市場購買奧馬電器股票。
2021年1月22日,鄧某、高盛達控股財務總監陳某和徐某犖見面討論了相關交易安排。同日,徐某犖建立微信群,群成員有徐某葷、鄧某、陳某等人。
2021年1月25日,高盛達控股安排相關人員開立證券賬戶。
2021年1月28日晚間,TCL家電通過奧馬電器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在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奧馬電器股份比例達到5%。
綜上,TCL家電通過網上司法拍賣和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增持“奧馬電器”股票收購奧馬電器的相關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8日。陳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1年1月22日。
二、裴某斌內幕交易“奧馬電器”情況
裴某斌與陳某是夫妻關系,聯系密切,二人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1月25日至28日,裴某斌控制、使用本人名下證券賬戶買入“奧馬電器”股票297,600股,并于1月27日至4月2日間全部賣出,上述交易盈利141,315.77元。裴某斌首次買入奧馬電器股票,相關交易買入意志堅決,買入時點與陳某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高度一致,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裴某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裴某斌違法所得141,315.77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3年1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3〕3號
當事人:侯某龍,男,198X年8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侯某龍內幕交易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馬電器)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侯某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20年12月29日,奧馬電器披露《關于公司控股股東所持公司股票將被第二次司法拍賣的提示性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西藏融通眾金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134,914,584股將被司法拍賣。
2021年1月6日,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L家電)時任董事長王某、時任董事徐某犖安排下屬形成了收購奧馬電器的初步方案,明確以TCL家電為收購主體,以及參與司法拍賣競拍、二級市場交易獲得奧馬電器股份的考慮和具體操作方式。2021年1月21日,徐某犖聯系高盛達控股(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盛達控股)總裁鄧某,請高盛達控股協助在二級市場購買奧馬電器股票。
2021年1月22日,鄧某、高盛達控股財務總監陳某和徐某犖見面討論了相關交易安排。同日,徐某犖建立微信群,群成員有徐某葷、鄧某、陳某等人。
2021年1月25日,高盛達控股安排相關人員開立證券賬戶,其中陳某通知高盛達控股財務部副部長侯某龍,現場開立子公司惠州市升華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華工業)證券賬戶。
2021年1月28日晚間,TCL家電通過奧馬電器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在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奧馬電器股份比例達到5%。
綜上,TCL家電通過網上司法拍賣和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增持奧馬電器股票收購奧馬電器的相關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8日。鄧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1年1月21日。陳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1年1月22日。
二、侯某龍內幕交易“奧馬電器”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侯某龍與陳某、鄧某多次電話聯系。同時,侯某龍作為高盛達控股財務部副部長,辦理了升華工業證券賬戶開立。
2021年1月27日至28日,侯某龍控制、使用本人名下證券賬戶買入“奧馬電器”股票232,100股,并于2021年2月4日至2月18日全部賣出,上述交易盈利215,483.61元。相關交易買入意志堅決,是首次買入“奧馬電器”股票,買入時點與陳某、鄧某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以及聯絡時間高度一致,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侯某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侯某龍違法所得215,483.61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3年1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3〕4號
當事人:賴某麗,女,198X年2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賴某麗內幕交易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馬電器)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賴某麗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20年12月29日,奧馬電器披露《關于公司控股股東所持公司股票將被第二次司法拍賣的提示性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西藏融通眾金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134,914,584股將被司法拍賣。
2021年1月6日,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L家電)時任董事長王某及時任董事徐某犖安排下屬形成了收購奧馬電器的初步方案,明確以TCL家電為收購主體,以及參與司法拍賣競拍、二級市場交易獲得奧馬電器股份的考慮和具體操作方式。同日,魏某杰表示同意協助參與收購。
2021年1月21日,徐某犖聯系高盛達控股(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盛達控股)總裁鄧某,請高盛達控股協助在二級市場購買奧馬電器股票。
2021年1月22日,鄧某、高盛達控股財務總監陳某和徐某犖見面討論了相關交易安排。
2021年1月25日,高盛達控股安排相關人員開立證券賬戶。
2021年1月28日晚間,TCL家電通過奧馬電器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在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奧馬電器股份比例達到5%。
綜上,TCL家電通過網上司法拍賣和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增持奧馬電器股票收購奧馬電器的相關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8日。魏某杰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1年1月6日。
二、賴某麗內幕交易“奧馬電器”情況
賴某麗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魏某杰關系密切,與魏某杰相識十多年,以姐弟相稱,在同一辦公樓同一樓層辦公,基本每天見面,電話聯絡頻繁。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賴某麗與魏某杰存在聯絡接觸,且知悉魏某杰正在交易奧馬電器股票。
2021年1月7日,賴某麗控制、使用本人名下中信證券賬戶買入“奧馬電器”股票105,700股,并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賣出。2021年1月25日,賴某麗中信證券賬戶買入“奧馬電器”股票50,000股,并于2021年1月26日全部賣出,上述交易盈利164,229.67元。相關交易買入意志堅決,買入時點與魏某杰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點高度一致,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賴某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賴某麗違法所得164,229.67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3年1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3〕5號
當事人:高盛達控股(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盛達控股),住所:廣東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產業園金達路2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高盛達控股出借證券賬戶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高盛達控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1年1月,應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L家電)的要求,高盛達控股安排下屬4家子公司開立證券賬戶并提供給TCL家電,用于其在證券市場購買股票。該4家子公司重大事項由高盛達控股決策,公司公章由高盛達控股統一管理。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高盛達控股將自己控制的證券賬戶出借給他人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高盛達控股在案發后積極整改,加強合規教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我局決定:
對高盛達控股(惠州)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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