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爾濱擬出臺配售型保障房新規:嚴禁配建商品住宅,鼓勵存量住房轉化后公開配售
- 2024年04月10日來源:澎湃新聞
提要: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官網,為有效推進配售型保障房規劃和用地要素保障,4月2日,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起草了《關于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用地有關政策的通知》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官網,為有效推進配售型保障房規劃和用地要素保障,4月2日,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起草了《關于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用地有關政策的通知》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為重點針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提供的住房。優先選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防止因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長期空置。
通知指出,市資規局核發《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時,嚴禁配建商品住宅,商住比例標準可控制10%以下,在滿足居住區設計標準、幼兒園及物業等相關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基礎上,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配建一定比例的商業商務面積。地下停車場(停車泊位)除必須配建的人防工程外,按照哈資源規劃便〔2023〕283號文件有關要求,保障性住房項目可按不低于核心區公租房標準進行配建。
在廣泛拓展保障性住房用地來源方面,通知提出,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原出讓土地可按劃撥方式使用土地,并按二級市場轉讓或劃轉方式,為保障房實施主體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同時,鼓勵存量住房轉化為保障性住房進行公開配售以及運營管理。對于存量住房原采取劃撥方式供應的住宅轉化為保障性住房,需供地主體、保障房實施主體、用地單位簽訂《保障性住房三方使用協議》、繳納土地成本后,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不補繳土地價款。
對于存量住房原采取出讓方式供應的住宅轉化為保障性住房,需供地主體、保障房實施主體、用地單位簽訂《保障性住房三方使用協議》、繳納土地成本后,可按劃撥方式使用土地,退返相應土地出讓價款。市資規局依申請,按重新核準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調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保障性住房分攤土地面積或用地面積。
此外,有效降低用地取得成本,堅持凈地供應原則,保障性住房用地、公益性配套設施用地和地下空間用地(含人防工程用地)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地上商業和非公益性配套設施用地按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保障房實施主體完成用地預審與選址工作后,適時申請履行供地程序,開展供地前期工作。項目供應前,市住建局需向市資規局明確房屋配售條件和配售價格,保障房實施主體須與各區政府(征收、征地)或收儲等責任主體達成一致意見,按照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積或分攤土地面積,確定土地拆遷凈地成本,簽訂《劃撥土地使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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