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盤活優質房企存量資產 經營性物業貸款資金用途放寬
- 2024年01月25日來源:上海證券報
提要:中國人民銀行將聯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出臺完善經營性物業貸款的有關政策,支持優質房企盤活存量資產,擴大資金使用范圍。當日晚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經營性物業貸款管理的通知》
1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中國人民銀行將聯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出臺完善經營性物業貸款的有關政策,支持優質房企盤活存量資產,擴大資金使用范圍。當日晚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經營性物業貸款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
具體來看,通知細化了商業銀行經營性物業貸款業務管理口徑、期限、額度、用途等要求,明確2024年底前,對規范經營、發展前景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全國性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基礎上,除發放經營性物業貸款用于與物業本身相關的經營性資金需求、置換建設購置物業形成的貸款和股東借款等外,還可發放經營性物業貸款用于償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集團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產領域的相關貸款和公開市場債券。
對于經營性物業貸款的管理口徑,通知明確,是指商業銀行向持有已竣工驗收合格、辦妥不動產權證書并投入運營的綜合效益較好的商業性房地產的企業法人發放的,以經營性物業為抵押,實際用途投向物業本身或與房地產相關領域的貸款。商業性房地產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綜合體、購物中心、商務中心、寫字樓、酒店、文旅地產項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賃住房。
對于經營性物業貸款額度,通知要求,原則上不得超過承貸物業評估價值的70%。商業銀行應結合承貸物業經營情況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與借款人協商確定貸款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
對于經營性物業貸款的期限,通知提出,一般不超過10年,最長不得超過15年,且貸款到期日應早于承貸物業產權證到期日至少5年。
版權及免責聲明:
1.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南方企業新聞網的內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權益,應及時向南方企業新聞網書面反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理由,本網站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審核后,會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2. 南方企業新聞網對于任何包含、經由鏈接、下載或其它途徑所獲得的有關本網站的任何內容、信息或廣告,不聲明或保證其正確性或可靠性。用戶自行承擔使用本網站的風險。
3. 如因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文章刊發后30日內進行。聯系電話:01083834755 郵箱:news@sen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