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生日記”傳銷被罰款904萬 社交電商合規問題成監管新挑戰
- 2021年02月20日來源:中國網財經綜合
提要:1月27日,廣州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54萬余元,罰款150萬元的處罰,共計904萬余元。
1月27日,廣州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調查核實,從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花生日記采取多層級傭金計提制度和會員升級費用等手段,發展會員2100多萬人,會員層級最多達51級。根據《禁止傳銷條例》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54萬余元,罰款150萬元的處罰,共計904萬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3月14日,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花生日記的傳銷(直銷)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合計被罰7456.58萬元,這也是迄今為止國內社交電商最大一筆罰單。此次,廣州海珠區市場監管局重新調查并對花生日記作出904萬余元罰款,花生日記認罰并交納。
花生日記經營模式符合法律認定的傳銷情形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了三種屬于傳銷行為的情形,這三種情形也是認定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行為的性質的依據,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高興發認為,花生日記的經營模式符合法律認定的傳銷。
高興發指出,《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屬于傳銷行為。根據花生日記的經營模式,花生日記利用自行開發的“花生日記”APP平臺,采用“會員制”的經營模式,會員通過繳納99元升級費用升級為超級會員,超級會員及運營商通過發展他人加入并從下一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平臺從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管理費用,其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指的傳銷行為。
此外,高興發律師表示,《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屬于傳銷行為。根據花生日記的傭金計提規則,“花生日記”APP平臺將會員分為多個層級,形成上下層級關系,以下級購買商品產生的傭金計算層級報酬,其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傳銷行為。
早前,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也同樣認為花生日記被認定為傳銷沒有問題。《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等都已經明確了傳銷的概念和種類,根據該條例之規定,凡是“團隊計酬”、“入門費”、“拉人頭”的商業模式都屬于傳銷。《禁止傳銷條例》并未規定,層級達到多少級才構成傳銷,所謂的“三級傳銷”其實是刑法意義上判斷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一個判斷標準。在這個層面上來說,很多社交平臺自以為是的“割裂層級”、“變逐級銷售為逐級推廣”的規避措施都是無用功。而花生日記此次被曝光的層級架構、報酬計算方式等等,就是典型的傳銷活動,工商部門的處罰至少在定性上不存在問題。
罰沒金額降低 體現監管模式“包容審慎”態度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嚴哲瑀律師表示,此次花生日記處罰決定是1月27日做出的,針對的違法行為區間段為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因此大概率不是因為有發現新違法行為或有漏罰的違法行為,而是程序上移交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后的認定,從處罰決定來看,對于罰沒金額特別是傭金部分的認定做了相應的降低,也代表了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于花生日記這種社交電商模式包容審慎的監管態度。
在規避平臺型社交電商涉傳問題上,嚴哲瑀指出,需要整改的關卡就是平臺門檻費,建議取消門檻費或者進行整改,從現有的趨勢看,對于真實賣貨,價格合理的社交電商平臺監管相對是審慎包容,雖然有部分行政處罰的案例,但是在刑罰的運用上依然是特別謹慎的。
合規問題為互聯網新業態所帶來的市場監管新挑戰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分析師蒙慧欣表示,自2017年云集因傳銷被罰以來,“涉傳”風險依舊伴隨著社交電商行業。從斑馬會員、粉象生活、淘小鋪等平臺因涉傳被罰可以看出社交電商未來發展之路也是略顯“迷茫”。目前,社交、直播、內容電商已成為我國電商市場重要的新業態,并保持高速增長。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觸碰法律監管的現象,尤其是社交電商模式合規問題,引發爭議。這都是互聯網新業態所帶來的市場監管的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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