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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培訓機構跑路沒錢強執怎么辦? 律師為消費者支招
          • 2023年03月16日來源:北京青年報

          提要:常亮告訴北青報記者,即使培訓機構破產學員也還是有可能要回錢款的。如果培訓機構已經向法院申請了破產清算宣布倒閉,學員可以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并依照法定清償順序參與分配。

          近日,北京青年報刊發了315青訴系列報道之《培訓機構倒閉學員遭遇退費難》,引發不少學員關注。目前,事件仍無明確進展,課程未恢復、機構失聯、起訴后仍拿不到退款……那么,還有哪些辦法可以追回培訓費?

          培訓機構不退費

          協商解決或直接起訴

          “本想報班提升學歷,沒想到機構倒閉跑路了,學習平臺無法登錄,課上不成,錢也退不了,聯系人更是找不到。”近日,有多位網友爆料培訓機構北京學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學慧網公司”)退費難問題。北青報在采訪過程中還發現,有不法分子利用學員急于退錢的心理,在網上發布虛假退款渠道信息,引誘學員加好友入群轉賬,從而實施詐騙。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黑貓投訴平臺上有關學慧網的投訴數量依然在增加。而學慧網官網公告中承諾的“將在2023年2月6日繼續提供課程”并未兌現。從多位學員在3月15日發布投訴信息中可以看到,學習平臺“學慧網APP”依舊無法使用,官網也無法打開。曾經購課的線上旗艦店也已經搜索不到。

          就此,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亮提醒,如果遇到課程無法繼續的情況,學員首先可嘗試主動與機構溝通退費事宜,通過與機構法定代表人、校長等直接負責人員協商的方式,主張培訓機構退還已經交納的學費。若協商無果,可選擇針對培訓機構的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的主管行政機關報告并要求處理,包括向消費者協會、教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機關反映情況并主張維權。

          學員也可以不選擇協商與投訴,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經營者退還預付或剩余款項。通過民事訴訟等司法途徑解決相對來說是一種最可行,也是最有力的途徑。

          拿到判決書仍不退款

          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北青報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目前與學慧網公司相關的案件已增至956條。相關判決文書內容中可以看到,在2022年12月1日之后學慧網公司再沒有出庭應訴過。法院在此后的多個判決書中稱,學慧網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但也有學員反映,雖然拿到了判決,卻依然沒有收到退款。

          法院在2022年11月30日做出的一則判決中顯示,柳女士認為學慧網授課老師講課模糊不清,考試科目與授課不符,且科目較多,她個人精力有限,無法學習那么多科目等原因申請了退費。學慧網公司同意退費5531.8元,雙方簽訂退款協議,但直到2022年8月2日最后退費期限,學慧網公司仍未退費。在庭審中,學慧網公司給出的答復是,因為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無法按期支付。

          對此,常亮表示,消費者可憑生效的判決書向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受理了強制執行案件以后,會對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進行查詢。能夠查到銀行賬戶存款的,將會直接進行劃扣,查到房產、車輛的,可以在評估房產、車輛的價值后強制拍賣變賣,并償還錢款。同時,還可以通過追加被執行人或者積極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及時告知法院執行局的方式盡快執行財產。

          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種辦法可嘗試

          不過,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查詢到的與學慧網公司相關的956條文書中共有238篇執行裁定書。從內容來看,學慧網公司早已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最早的一份執行裁定書是2022年10月27日做出的,內容顯示,申請執行人張女士申請執行的培訓費5292元未受清償。經法院合議庭合議審查,北京學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據企查查顯示,目前該機構被執行金額累計593萬,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高消費。

          常亮表示,培訓機構作為預付費行業,執行難已成為一個頑疾,此類案件執行是否成功,需要根據具體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決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法院通過各種執行途徑也能成功執行部分回款,為消費者減少損失。

          對于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常亮表示,學員可嘗試以下辦法。

          第一,如果知道債務人有其他到期債權,可要求法院向債務人的債務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奉還該款項或將款項劃撥到法院賬戶。

          第二,根據《關于民事執行工作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使培訓機構迫于輿論壓力,不敢逃避義務,最終主動還款。

          第三,如果培訓機構是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進入執行程序后,若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申請人有權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因此可以追加培訓機構的股東作為被告,要求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常亮告訴北青報記者,即使培訓機構破產學員也還是有可能要回錢款的。如果培訓機構已經向法院申請了破產清算宣布倒閉,學員可以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并依照法定清償順序參與分配。

          同時,常亮也指出,如果機構股東抽逃出資,根據不同情況,還可能承擔不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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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焦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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