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迅達電梯上海分公司違法被罰 未按規范要求維保電梯
- 2022年04月29日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壹拾捌萬元整。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崇處〔2022〕302021000907號)顯示,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9日對其罰款18萬元。
2021年7月15日,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上海市崇明區城橋鎮海天路一臺正在通電使用中的電梯(設備代碼:31103102302020070007)進行檢查,經初步篩查發現該電梯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間上述兩個監控視頻未見有疑似電梯維保人員出現,掃碼顯示上述電梯的維保單位為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申請立案并經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當事人的總公司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與上海融邁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電梯設備供貨合同》,合同約定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為上海融邁置業有限公司購買的121臺電梯在兩年的質量保證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保養服務,其中包括位于崇明區城橋鎮海天路1臺電梯(設備代碼為31103102302020070007)。2020年8月1日當事人與上海融邁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關于電梯免費保養事宜的告知函》,約定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由當事人為上述電梯(設備代碼:31103102302020070007)提供免費維護保養服務。
2021年8月2日,執法人員對自認是2021年6月29日來到上述涉案電梯的維保人員張鋼進行調查時發現,張鋼與調取監控視頻中維保人員的身高、外貌特征不一致;后通過多方辨認、對視頻中體貌特征進行比對,確認2021年6月29日來到現場進行電梯維保簽到的實際是非當事人員工的維保人員楊海滔,且楊海滔并非當事人的員工。
通過對楊海滔的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將承接的7臺電梯維保業務轉包給楊海滔,其中,將上海融邁置業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崇明區城橋鎮海天路318的1臺電梯(設備代碼:31103102302020070007)的維保業務以100元/臺/月的價格轉包給楊海滔;上述7臺電梯未簽署任何書面協議。執法人員獲取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顯示,當事人已向楊海滔支付上述電梯維保的轉包費用17000元,轉賬時備注了“崇明分包預付款項”。
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壹拾捌萬元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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