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內幕交易 卓翼科技原控股股東、實控人擬被罰沒超4200萬
- 2021年05月28日來源:中新經緯
提要:27日晚間,卓翼科技發布公告稱,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夏傳武之配偶韋舒婷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1]33號)。
27日晚間,卓翼科技發布公告稱,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夏傳武之配偶韋舒婷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1]33號)。
上述告知書顯示,夏傳武作為卓翼科技2018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擬終止本次重組事項的內幕敏感期內,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其持有的卓翼科技無限售流通股11552730股,賣出資金111945953.70元,占卓翼科技總股本的1.9919%。
經計算,夏傳武避損金額為21308432.85元。夏傳武賣出卓翼科技股票的行為涉嫌違反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夏傳武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沒收夏傳武違法所得21308432.85元,并處以21308432.85元罰款。合計超4200萬元。
告知書還稱,根據相關規定,就證監會擬對夏傳武實施的行政處罰,夏傳武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夏傳武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證監會復核成立的,證監會將予以采納。如果夏傳武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證監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卓翼科技表示,自2018年8月20日起,夏傳武未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上述擬處罰決定不會導致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情形。上述擬處罰決定僅涉及夏傳武個人,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業務活動無關,對公司的正常經營不產生影響。
卓翼科技還稱,初步判斷證監會對夏傳武的處罰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 14.5條中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2018年11月修訂)中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最終以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論為準。
二級市場上,卓翼科技5月27日收盤微漲0.88%,報價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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