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出臺
- 2024年09月07日來源:中國網
提要:證監會9月6日發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旨在進一步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離職人員監管規定》明確,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提出更高核查要求。
證監會9月6日發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旨在進一步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離職人員監管規定》明確,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提出更高核查要求。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相關要求,繼續嚴把入口關,并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協作,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發行監管秩序。
新增三方面規定
對于此次發布的《離職人員監管規定》,證監會表示,高度重視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問題,于2021年5月專門出臺《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股東,存在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在禁止期內入股等不當入股情形的,必須嚴格清理。為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制度,證監會在《2號指引》基礎上,制定《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并于2024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場各方對規則內容總體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議,證監會逐條研究,認真吸收采納,并相應修改了規則。
證監會介紹,《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吸納了《2號指引》的主要內容,并新增三方面規定。一是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將從嚴審核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復核。制度執行中,證券交易所向擬上市企業、中介機構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等工作。
建立完善離職人員數據庫
記者從證監會相關人士處獲悉,為保證制度落地實施,證監會已建立并完善了離職人員數據庫,數據庫中包含了相關離職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信息。為方便中介機構核查工作,數據庫在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均設置了查詢端口,中介機構可根據需要提出申請并到派出機構查詢相關信息。
在中介機構核查方面,新規在核查范圍、內容等方面提出了更為明確的監管要求。存在離職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股的,中介機構要詳細核查四方面內容,并發表明確意見。一是相關投資背景,獲取投資機會的途徑、方法,是否與原職務影響相關;二是價格公允性,與同期可比價格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定價依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顯失公允或利益輸送的情形;三是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與個人收入、家庭背景匹配性,是否存在股權代持行為等;四是退出真實性,如已清退相關持股,清退股份的路徑、方式,受讓人資金來源,價格公允性,對價支付情況等。
根據中介機構核查要求,如存在離職人員禁止期內入股、利用原職務影響獲取投資機會等不當入股情形,發行人需清理相關持股;不存在不當入股情形的,離職人員需出具相關承諾。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相關問題充分核查并發表意見后,出具并提交專項說明。在此基礎上,證券交易所依規正常有序推進相關企業的首發上市審核工作。證監會根據需要對離職人員入股情況進行核查,對審核注冊過程進行復核,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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