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大新態勢凸顯監管加碼打擊財務造假
- 2025年09月10日來源:證券日報
提要:記者據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網站統計,截至9月9日,年內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95張涉及財務造假,合計罰沒金額26.51億元,處罰對象涉及上市公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以及相關責任人。此外,隨著打擊財務造假合力逐步形成,對財務造假的刑事追責力度明顯加大。
近日,同輝佳視(北京)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北京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8年至2021年期間,因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通過虛構業務合同、提前或延后確認收入等方式虛增收入、利潤,導致披露的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以及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北京證監局擬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合計罰款3550萬元。
記者據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網站統計,截至9月9日,年內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95張涉及財務造假,合計罰沒金額26.51億元,處罰對象涉及上市公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以及相關責任人。此外,隨著打擊財務造假合力逐步形成,對財務造假的刑事追責力度明顯加大。
“今年打擊財務造假呈現出多維度深化與拓展的新態勢。”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田軒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是打擊范圍向全鏈條延伸,強化對財務造假產業鏈的系統性打擊;二是處罰力度與市場退出機制的銜接更為緊密,對于通過財務造假粉飾業績、規避退市標準的公司,堅決依法依規將其清出市場;三是法律責任追究更加嚴厲,監管部門加強與司法機關協作,依法推動追究財務造假案中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對潛在違法者形成強大震懾效應。
財務造假強制退市增多
去年7月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加大對財務造假的打擊力度,完善監管協同機制,構建防治財務造假長效機制。《意見》提出,嚴格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對欺詐發行、嚴重財務造假的公司依法堅決予以退市,強化對相關機構和個人追責。
據公開信息統計,今年以來,因財務造假被證監會行政處罰而實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已達10家。
9月5日晚間,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紫天”)發布公告稱,深交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據深交所《終止上市決定書》,*ST紫天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被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完成整改,且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及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兩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觸及股票終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將于9月15日復牌并進入退市整理期。
談及今年因財務造假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增多,田軒認為,這一現象充分彰顯了監管部門對財務造假“零容忍”的堅定態度和凈化市場環境的決心。10家企業因財務造假實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且覆蓋多種退市類型,表明監管部門不僅對財務造假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還通過完善交易類、規范類及財務類等退市指標,織密了退市制度的“網”。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驅逐劣幣”可以使證券市場沉淀優質的上市公司,有利于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
全鏈條追責
今年以來,除了嚴打涉財務造假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監管部門將打擊鏈條延伸至協助造假的第三方,堅決破除造假“生態圈”。
在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造假案件中,證監會擬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還擬對兩名配合造假主體分別處以200萬元、30萬元罰款;在*ST高鴻財務造假案中,證監會擬對相關責任主體罰款1.6億元,對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罰款700萬元。
對配合造假者的民事追責也在進行中。記者從上海金融法院獲悉,該法院已經審理多起投資者起訴幫助造假者(協助造假的第三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已有投資者成功索賠。
證監會表示,將綜合運用直接立案處罰、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多種方式,全面強化對配合造假方的追責,聯合各方共同塑造良好市場生態。
“對配合造假者實施立體化追責,不僅是資本市場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的體現,更是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舉措。”田軒表示,一方面,立體化追責能夠有效震懾潛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大幅提高整個造假鏈條的違法成本,可從源頭上遏制造假動機,凈化市場生態。另一方面,將協助造假的第三方納入追責范圍,特別是通過民事賠償機制,投資者可以向造假鏈條上的所有責任方索賠,增加其獲得實際賠償的可能性和渠道,進一步堅實投資者權益保障的后盾。
進一步完善綜合懲防機制
今年以來,上市公司披露的涉刑公告明顯增多,進一步提高了財務造假違法成本。
8月15日,思創醫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給公司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通知書》顯示,杭州市公安局偵辦的公司等涉嫌欺詐發行證券案需調取公司有關證據材料。
7月份以來,還有多家公司披露因財務造假,公告實際控制人或高管被刑事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浙江海鹽力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因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30萬元;瑞斯康達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高管被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強化刑事打擊威懾力,直擊財務造假行為人的核心利益痛點。”田軒表示,強調“行刑銜接”和對刑事責任的追究,有效促使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財務人員等勤勉盡責,從源頭上減少財務造假行為,凈化資本市場生態。
王智斌表示,未來,需進一步完善立體化追責體系。包括統一執法標準,細化刑事立案與量刑標準,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提升案件移送效率;完善投資者集體訴訟和賠償機制,降低維權成本,確保受損投資者能夠高效、公平地獲得賠償,實現對財務造假的全鏈條、全主體追責。
談及如何進一步完善財務造假綜合懲防機制,田軒認為,可以從強化科技監管與智慧監管能力建設、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強化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等方面進一步發力。首先,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實現對財務數據異常的實時監測與預警,提升財務造假的識別效率與精準度。其次,提高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與治理體系要求,強化董事會及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與規范性。再次,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建立以執業質量為導向的評價體系,嚴懲合謀造假行為。最后,建立健全多元糾紛化解機制,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確保因財務造假遭受損失的投資者能夠便捷、有效地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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